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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调解欠款纠纷,助力客户快速回款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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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8年7月,中科为客户因被合作方拖欠十三万元货款催要不得,全权委托中科为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处理此案件。经中科为律师前期与对方公司沟通催要,于7月9日向我方当事人支付一万余元。针对剩余十二万元欠款,我方将对方公司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对方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经此双方经调解高效达成《调解协议》。


二、法律分析

涉及法条《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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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4日中科为客户与深圳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对方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该合同总额408,760元。其中“交货付款条款”约定“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盖章生效后……乙方发货至甲方指定项目地址,经甲方验数签收完毕后,甲方支付乙方总合同70%的货款;2、乙方安装调试完,本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总合同额70%的货款(286132元);3、甲乙双方办理结算手续,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合同额15%的货款(61314元)。4、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20438元),甲方须在质保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日返还给乙方。”

2017年6月15日我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合同约定的提货人对方公司高某在“发货清单”上签字确认;此后,双方一直未办理任何形式上的验收及结算手续。截止至2018年4月16日对方公司仍有138760元货款未支付。7月9日后还剩余120438元以其周转困难为由仍未支付。

此案的难点在于其一,虽然我方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合同》和经对方确认的《送货单》是比较有利的证据,但《销售合同》中,双方约定了验收和结算的条款,但又没有明确验收及结算的时间、标准、手续等,也没有实际进行验收、结算的书面证据,对方也一直拖延不办理相应的手续。我方负有先交付对方货物及相关验收资料的义务,因我方没有上述证据,对方很有可能在法庭上以此为由主张其不支付货款只是按照合同约定等待进行验收、结算等手续的办理。

其二,我方对己方已履行应履行的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我方当事人能提供的其他证据主要包括货物安装照片、催款聊天记录(微信、短信)等,这些证据在法律上是“电子数据”,属于间接证据,其证明力本身就比较弱,加之其又不能形成证据链,所以法庭在认定时很难采信;即使法庭可以对此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认可,但是对于真实性却无法确认,所以此部分证据很难证明对方已对货物进行验收及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

从诉讼的策略来看,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无论是在时间成本上或是执行成本上都是避免我方败诉且被对方拖延货款最快捷高效的方案。即使对方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相应义务,我方仍可以按照《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中科为律师向当事人建议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避免败诉后对方拖延履行合同的时间,而是通过《调解协议》约束对方在较短时间内支付剩余货款。我方当事人听取了律师的建议,与对方达成调解的圆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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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提示

第一,在此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条款约定中,建议验收条款约定明确,而非一带而过,否则会极大增加货款被拖延的风险,在合同签订前就应该对合同条款进行法律风险的考量,要有专业的律师进行把关;

第二,在上述情况下想要证明违约,举证又是十分困难的,所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相应证据的保存也是十分重要的,这也需要专业人士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指导。   


四、产品介绍

为帮助中小企业避免和减少呆坏账的出现,解决欠款催收老大难问题,中科为律所推出了两款法律服务产品,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欠款催收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排查、合同审查、法律文件审查、律师函、法律培训等项目,可以在企业签订合同前为企业把控风险,避免或者减少上述纠纷的出现。

欠款催收服务中科为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会对整个项目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对对方财产状况进行初步调查后,给出不同的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出面谈判、函件催款、见证和解、调解、诉讼、仲裁、执行等,在企业出现上述问题时,以最高效快捷的方式解决当事人所面临的问题。

 

作者:郑雅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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