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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袭!实用新型专利维权胜诉!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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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代理原告的一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系列案,在全球疫情爆发之际收到法院的暖心胜诉判决。本案中被告律师是名强劲的对手,经过与其多次周旋,甚至我方一度出于劣势,但在笔者与当事人及专利工程师多方探讨下,通过案例搜集、技术分析努力说服了法官。最终峰回路转,获得宝贵的胜诉判决书,给予笔者及当事人莫大的鼓舞,对接下来几个侵权方的攻击也将更有信心。本文笔者将结合本案争议焦点、法官的裁判思路以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等方面进行总结,分享办案经验给行业同伴和遭受侵权的企业作为参考。


一、案件回顾

(一)基本案情【(2019)粤03民初1336号】

   原告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2018年期间投入了大量的研发精力研发了一款宝马车型的导航仪产品,并于2018年4月3日取得了名称为“一种立屏式车载导航显示屏安装结构”的新型专利,使用专利生产的产品符合市场需求,并占有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随着市场上仿制品越来越多,给原告市场份额造成了很大影响,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告搜集了市场仿制者名单,及时咨询了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筛选了仿制者,并经技术比对分析,发现被告深圳市某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仿制了多款原告的专利产品,在形状、构造、技术方面层面完全仿制原告的专利产品,尤其是产品型号为“KST9079A”06-10款X3的导航仪仿制比较严重,原告在被告毫无防备的情况通过购买公证、收邮公证保全了被告的侵权证据,并及时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诉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万元以及因维权生产的合理费用。

(二)争议焦点

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原告指控被告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权是否成立,其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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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观点

关于是否侵权,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请求保护权利1、4、5,经当庭比对,被诉侵权产品靠近底座中框下端的凹槽上间距设置两个卡槽,卡槽为“U”型三面,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第一卡槽相对应,本体竖向插入凹槽内时,该卡槽与第一卡体卡合,与涉案专利对应技术特征相同。被诉侵权产品在该卡合基础上增加了螺丝孔锁紧加固,不影响涉案侵权的判断。被诉侵权产品中框后部有所延伸,但靠近中框上端间隔设置有两个卡座,卡座前面有内陷的切面,后面又三片凸起加强筋组成。被诉侵权产品在本体背側设置有与上述卡座相对应的两个第二卡体,第二开题前后呈“U”型,当本体竖向插入凹槽内时,该第二卡体前后分别与卡座的切面、加强筋凸起卡合,起到限制前后位移的作用。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在,本体下端凸起与凹槽相匹配,本体竖向插入凹槽内时,加之第一卡体与第一卡槽卡合,本体左右位移已经被限制,第二卡体设置在本体背側。股第二卡体与第二卡槽主要起到限制本体前后位移的作用。被诉期权产品采用第二卡体与卡座相卡合的方式,实质上是对权那里要求卡体与卡槽的卡合方向做对换,以第二卡体卡夹方式于卡座卡合,是以基本能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从而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系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故被诉侵权产品上述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对应技术特征构成等同。关于技术特征G,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并未限定固定部与凹槽为金属件,被诉侵权产品固定部与凹槽同为塑料件,固定部与凹槽下端一体成型连为一体,亦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G构成等同。综上,本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5所限定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等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侵权行为性质认定,根据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盒上贴有被告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的标贴,标贴上由“KSUN科上”标识,被诉侵权产品上贴有“KSUN”标识的质量保证标贴,本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被告制造。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主张实际受损的依据不足,原告也没有提供被告侵权获利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具体证据,鉴于原告在庭审时请求法院适用酌情判定原则,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专利类型、原告因侵权受损的相关情节、被诉侵权产品价格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

(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比较

1、进行侵权判定,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

2、进行侵权判定,一般不以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侵权对比。专利产品可以用于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

3、当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有专利权时一般不能用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侵权对比。

4、对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比较,一般不考虑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是否为相同应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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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

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等同原则的适用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又称等同物。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技术特征,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物:

(1)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

(2)对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等同物应当是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彼此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彼此替换。等同物代替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替换,也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替换。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限。

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仅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整体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等同。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应当以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而不应以所属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对于开拓性的重大发明专利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对于组合性发明或者选择性发明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从严。

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下列情况不应适用等同原则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1)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

(2)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抵触申请或在先申请专利;

(3)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授权审查以及维持专利权效力过程中明确排除专利保护的技术内容。


三、专利侵权案办案几点注意事项

(一)证据保全是关键

1、专利权属处于有效状态的证据。主要包括专利证书(或专利许可协议)、专利评价报告、专利缴费凭证,以证明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2、侵权证据保全。侵权方的侵权物品一定要想法设法通过公证的方式去保全,包括网页公证、购买公证、收邮公证等,以及侵权物体需多购买一件,一方面律师及当事人将侵权物体与侵权专利的权利要求内容进行一一比对,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以及第三方专利代理师技术比对分析报告,实用新型专利要求权利要求书中技术特征全部等同或者相同,权利要求全面覆盖则判定为侵权。

3、损害证据保全。如果是有网上销售的,需要保全网页销售记录,以证明侵权方所得利益。如果没有网页公证或网上销量不大,建议收集该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记录证据,包括合同、出库单、送货单等,以证明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主张赔偿额,同时,在收集证据时,除了查询侵权方的经营范围以判断是否存在制造、销售等多种侵权行为外,还需要通过购买公证过程中或是公司网页宣传资料中搜集其制造、销售等多种侵权行为的证据,以加重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4、维权合理费用证据保全。合理费用支出一定是实际发生且有足够证据可以证明的维权事实所发生的证据,比如公证费、购买侵权物体的收据或发票、委托律师合同、转账记录、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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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比对分析是核心

1、技术特征对比法的具体步骤如下:

① 分析专利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将专利技术方案分解为一系列技术特征A1,A2……An。

② 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分解为相应的一系列技术特征B1,B2……Bn

③ 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特征B1,B2……Bn与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A1,A2……An进行比较。

2、专利侵权的类型

① 相同侵权: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中能够找出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

② 等同侵权: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3、专利侵权的具体表现

专利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① 字面侵权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特征相同,连技术特征的文字表述也相同(即抄袭)。

② 专利权利要求为上位概念利权利要求中所使用的技术特征是上位概念,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所采用的技术特征则是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③ 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除了包含专利权利要求(开放式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外,还包含其他技术特征。

(三)正确合理主张赔偿额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了赔偿数额的计算顺序,即损失、获利、许可费、法定赔偿次第确定,还有最后的约定赔偿来确定赔偿金额。

1、按照被侵权方实际损失确定。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有两种计算方法:

(1)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2)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简言之,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权利人专利产品降低的销售量(侵权人侵权产品销量)×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

实践中,权利人对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通常难以举证。但上述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可作为提高法定赔偿额的酌情依据,间接证明侵权情节严重,以及反映我方的一个重视态度等。

2、侵权人所得利益主张赔偿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侵权人侵权产品销量×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需要注意的是,除非是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报表或公司有公开的宣传资料、公司网站、公司年报等信息,往往侵权人的销量及利润证据,被侵权方是很难举证的。

3、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若上述两条件均不满足,则无法进行证据妨碍推定,导致侵权获利难以确定。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进而需要确定是否可以参照专利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即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中的哪一类)、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和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如侵权人是个人还是公司等、该专利许可是独占许可还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该专利许可的地域范围是全国还是部分地区、该专利许可的时间、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及地域范围等),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4、法定酌情判定损失,一般情况下很多专利侵权案件都会都法定酌情赔偿,所以也导致了侵权案件赔偿额低的问题。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多收集实际损失证据、多收集主张侵权对方多种侵权行为的证据将有助于提高酌情判赔额。

5、约定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权利人、侵权人依法约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或者赔偿计算方法,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依据该约定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权利人与侵权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事先约定,是双方就未来发生侵权时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所预先达成的一种计算方法。在无法律规定无效等情形下,人民法院可直接以权利人与侵权人的事先约定作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

 

作者:聂春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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