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体系精神。结合《宝安区关于实施“凤凰英才计划”进一步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宝发〔2022〕7号),我局制定了《宝安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认定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7月3日
宝安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认定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为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体系精神。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安区关于实施“凤凰英才计划”进一步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宝发〔2022〕7号)文件要求,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类别及申报主体
(一)宝安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首次认定
申报主体:
(1)经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宝安区开展职业培训的产业类行业协会、促进会、联盟等社会组织;
(2)经依法批准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宝安区开展职业培训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
(3)在宝安区实际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符合宝安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
(二)宝安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一次提升认定
申报主体:已经认定为宝安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的企业、社会组织、职业院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三)宝安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二次提升认定
申报主体:已经通过宝安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一次提升认定的企业、社会组织、职业院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四)宝安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日常运营考核
申报主体:已认定为宝安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企业内训机构的企业、社会组织、职业院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三、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申报条件
(一)宝安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首次认定申报条件
1、上述申报主体举办的实训基地须设置在宝安区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1)举办主体为职业院校、社会组织、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具备技能人才教育培训资质,且与5家以上宝安区内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培训合作关系,实训基地正常运作1年以上;
(2)举办主体为企业的,内训机构须在相关政府部门备案成立,或校企合作企业,或无备案成立但具有参与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制定、出版相关行业教材、对产业上下游供应商培训等为行业培训或行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正常运作1年以上。
2、实训基地负责人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教育培训工作5年以上及技术工作2年以上。
3、实训基地师资队伍须有年技能培训实训课时量超过100课时的专兼职教师10人以上,且从事相关专业教育培训工作5年以上或技术工作2年以上。
4、实训基地须满足以下实训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要求:
(1)在宝安区具有可自主支配、相对独立的教学实训场地,包括实训室、理论教室及必要设施等,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租赁的租期在3年以上;
(2)实训设备以企业实际生产使用的同类型设备为主,在同行业中技术领先、工艺先进,具有一定代表性;
(3)教学实训设备总值不少于50万元;
(4)教学经费投入不低于50万元。
5、实训要求:
(1)第一类、第二类申报主体的实训对象须是宝安区企业在职员工;
(2)申报时上一年度实训总人数不少于500人次,其中对外实训人数不少于300人次;无备案的,具备上下游供应商培训300人次/年以上或者具有参与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制定、出版相关行业教材等为行业内培训或行业发展做过贡献的企业。
6、实训基地须具有规范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长期发展规划及落实方案。
7、实训基地教学教材和实训要以当前市场实际应用或前沿应用为标准,且提供操作练习。
8、所有数据以会计年度数据为准。
(二)宝安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一次提升认定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举办的实训基地须设置在宝安区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1)举办主体为职业院校、社会组织、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具备技能人才教育培训资质,且与5家以上宝安区内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培训合作关系,实训基地正常运作1年以上;
(2)举办主体为企业的,内训机构须在相关政府部门备案成立,或校企合作企业,或无备案成立但具有参与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制定、出版相关行业教材、对产业上下游供应商培训等为行业培训或行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正常运作1年以上。
2、实训基地负责人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教育培训工作5年以上及技术工作2年以上。
3、实训基地师资队伍须有年技能培训实训课时量超过100课时的专兼职教师10人以上,且从事相关专业教育培训工作5年以上或技术工作2年以上。
4、实训基地须满足以下实训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要求:
(1)在宝安区具有可自主支配、相对独立的教学实训场地,包括实训室、理论教室及必要设施等,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租赁的租期在3年以上;
(2)实训设备以企业实际生产使用的同类型设备为主,在同行业中技术领先、工艺先进,具有一定代表性;
(3)教学实训设备总值不少于50万元;
(4)教学经费投入不低于50万元。
5、实训要求:
(1)第一类、第二类申报主体实训对象须是宝安区企业在职员工;
(2)申报时上一年度实训总人数不少于800人次,其中对外实训人数在360人次以上;无备案的,具备上下游供应商培训360人次/年以上或者具有参与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制定、出版相关行业教材等为行业内培训或行业发展做过贡献的企业。
6、实训基地须具有规范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长期发展规划及落实方案。
7、实训基地教学教材和实训要以当前市场实际应用或前沿应用为标准,且提供操作练习。
8、所有数据以会计年度数据为准。
(三)宝安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二次提升认定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举办的实训基地须设置在宝安区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1)举办主体为职业院校、社会组织、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具备技能人才教育培训资质,且与5家以上宝安区内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培训合作关系,实训基地正常运作1年以上;
(2)举办主体为企业的,内训机构须在相关政府部门备案成立,或校企合作企业,或无备案成立但具有参与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制定、出版相关行业教材、对产业上下游供应商培训等为行业培训或行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正常运作1年以上。
2、实训基地负责人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教育培训工作5年以上及技术工作2年以上。
3、实训基地师资队伍须有年技能培训实训课时量超过100课时的专兼职教师10人以上,且从事相关专业教育培训工作5年以上或技术工作2年以上。
4、实训基地须满足以下实训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要求:
(1)在宝安区具有可自主支配、相对独立的教学实训场地,包括实训室、理论教室及必要设施等,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租赁的租期在3年以上;
(2)实训设备以企业实际生产使用的同类型设备为主,在同行业中技术领先、工艺先进,具有一定代表性;
(3)教学实训设备总值不少于50万元;
(4)教学经费投入不低于50万元。
5、实训要求:
(1)第一类、第二类申报主体的实训对象须是宝安区企业在职员工;
(2)申报时上一年度实训总人数不少于1000人次,其中对外实训人数在432人次以上;无备案的,具备上下游供应商培训360人次/年以上或者具有参与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制定、出版相关行业教材等为行业内培训或行业发展做过贡献的企业。
6、实训基地须具有规范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长期发展规划及落实方案。
7、实训基地教学教材和实训要以当前市场实际应用或前沿应用为标准,且提供操作练习。
8、所有数据以会计年度数据为准。
(四)宝安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日常运营考核
1.依法自主进行运营管理,年度内运转正常,培训实训业务开展良好,并经区职业训练中心考核合格;
2.接受区职业训练中心的统筹管理、业务指导和考核,遵守区职业训练中心相关审计、绩效评估、信息公开、准入退出评估等各项管理规定;
3.按时提交培训数据、工作计划和总结,参加区职业训练中心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4.完成区职业训练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申报材料
(一)宝安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首次认定、一次提升、二次提升均适用以下申报材料
1、《宝安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首次认定(一次提升/二次提升)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报告(1500字以内,加盖单位公章),包括以下内容:
(1)实训基地日常运行、实训组织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情况等;
(2)实训基地工作的主要特色、成绩和亮点等。
4、实训基地场地和教学训练设备列表,并提供相关照片、使用权证明材料(自有产权提供房屋权属证明,非自有产权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消防安全证明材料)以及设施设备的购买或租赁凭证,以及提供投入经费凭证(发票等)。
5、实训基地举办实训项目的教学大纲、教学完成、对外实训情况。
6、实训基地的管理人员及教师任职文件和相应资格证明文件。
7、实训基地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8、实训人员当月社保证明。
9、深圳市宝安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申报承诺。
材料1、3、9要求提供纸质原件;其他材料未标明的,均提供复印件;一式三份纸质件,一份扫描件;以A4纸型制作,编制页码和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盖公章)。
(二)宝安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日常运营考核
1.《宝安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日常运营考核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年度运行情况,包括工作计划、总结、培训实训数据以及参加活动图文资料等;
4.单位信用报告;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单位银行账户。
材料1、3要求提供纸质原件;其他材料未标明的,均提供复印件;一式三份纸质件,一份扫描件;以A4纸型制作,编制页码和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盖公章)。
五、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审定程序
1.申请。申报单位将电子档申请材料发送至vtb-xmpgb@baoan.gov.cn邮箱。
2.预审。区职业训练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预审。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将纸质申请材料邮寄至:宝安区新安二路122号职业训练中心;申报材料不合格的,预审不通过退回申请,由申报单位完善材料后重新申报。
3.审核。区职业训练中心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组织专家评审;区职业训练中心根据项目核查情况和专家评审结果,征求区相关单位意见。
4.公示。区职业训练中心在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官网公示拟认定宝安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的名单。(5个工作日)
5.上会审定。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提请上会审议。
6.颁发证书或考核证明。审定通过后,宝安区人力资源局给首次认定、一次提升、二次提升申报单位授予“宝安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铭牌及证书;给日常运营考核申报单位颁发“技能人才实训基地日常运营考核证明”。
六、业务部门
宝安区职业训练中心,电话:27756031,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122号职业训练中心主楼405室。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管理和监管
1、技能人才实训基地授予“宝安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铭牌及证书,有效期五年。
2、对审核和评审过程中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单位,取消其申报资格。
3、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依法自主进行运营管理,遵守区职业训练中心相关审计、绩效评估、信息公开、准入退出评估等管理制度。
4、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优质师资、培训项目、教材等,将择优纳入宝安区技能人才师资库、培训项目库、教材库。
5、区职业训练中心负责对技能人才实训基地进行统筹管理、业务指导、考核和质量评估,制定激励政策,鼓励、支持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和发展。
6、经认定的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区职业训练中心每年以现场考察或书面审核等方式对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年度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培训实训能力、培训实训数量、补贴项目完成情况等,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宝安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称号并收回授予的铭牌和证书,区职业训练中心将退出信息向社会予以公告: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
(2)因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当时获得认定,事后被发现并经调查属实的;
(3)利用政府公共服务资源私自牟利的或出现其他严重影响政府公共服务声誉行为的;
(4)拒不接受绩效考核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5)发生重大变更未向区职业训练中心报备的;
8、凡被撤销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称号的,5 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和宝安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须对本实施细则进行部分调整时,由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进行动态修订,并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