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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信息来源: 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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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专项-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支持(扶持政策第七条)
申报时间: 2026-04-01 ~ 2026-05-15
阅读人次: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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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生命健康 生物医药 医疗器械
申请条件
一、申报主体 (一)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前海合作区按规定以独资或合资方式设立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三类社会办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港澳医疗机构”)。 (二)与港澳服务提供者合作设立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康机构”)。 (三)外商投资者及台湾服务提供者按规定设立的医疗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2023年12月20日之后设立的医疗机构(以医疗机构首次执业登记时间为准),政策各项扶持条款申报时间为自2023年12月20日至本次申报截止之日。 (二)已依法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指申报主体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 2.人员在前海合作区。指申报主体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并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其中,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在前海合作区缴纳;(2)从业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3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3)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30%(含)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4)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从业人员不包含深圳市外所设立的分、子公司等主体人员。 3.账务在前海合作区。指申报主体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本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三)自申报截止日期前12个月内无医疗事故和违法违规经营事项等相关记录;对于运营不满12个月的机构,自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之日起至申报截止之日无医疗事故和违法违规经营事项等相关记录。 (四)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不得就相同事项重复申请扶持资金。 (五)申报主体的投资者或者参与设立的主体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先进的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
支持力度
港澳医疗机构聘用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并完成 内地执业注册的,可按2万元/人标准对现有注册人员申请一次性资助,每名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机构不同执业周期内 仅资助一次。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多点执业的,最多不超过3 家所在机构可申请资助,超过3家机构申请的按执业注册时间顺序取前3家。 港澳医疗机构聘用港澳医师并提供实际诊疗服务的,可按 100元/诊次标准申请资助,单个机构最高资助100万元/年,本办法有效期内累计最高资助300万元,已领取深圳市基本医疗服务补贴的不重复资助。
申请材料
(一)基础申报材料: 1.《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社区健康服务机构除外);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如需设置审批);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举办或合作举办医疗机构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6.近一年内无医疗事故和违法违规经营事项声明材料(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深圳信用网打印的完整版信用报告(社区健康服务机构除外); 8.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照片若干(体现机构名牌和内部情况); 9.申报扶持年度纳税证明或纳税申报材料(社区健康服务机构除外); 10.单位参保缴费明细表; 11.承诺书(详见附件2,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2.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3,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3.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需)。 (二)专项申报材料: 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办法(修订)》(深前海规〔2026〕2号)相关规定,分别提供各项资助对应申报材料(详见附件4)。 申请执业注册一次性资助的,提交以下材料: (1)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执业许可和注册证明材料; (2)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单位执业注册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与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 (4)由诊疗系统导出的体现港澳医师诊疗服务的证明材料; (5)申报单位就该人员未重复申领资助声明(承诺书); 申请港澳医师诊疗服务资助的,除前款相关材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与港澳医师签订的聘用合同; (2)由诊疗系统导出的体现港澳医师诊疗服务的证明材料(如系统导出相应的记录、门诊/急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处方笺、门(急)诊诊疗信息页、检查/检验报告单、手术/操作记录等); (3)申报单位未重复申领补贴声明(可自行出具)。
项目来源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专项资金2026年申报指南 http://qh.sz.gov.cn/gkmlpt/content/12/12696/post_12696002.html#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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