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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东莞市
信息来源: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待定
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专项-低空起降基础设施资助
申报时间: 待定
阅读人次: 176
待定
  • 政策简读
  • 政策原文
  • 资助历史
  • 历年政策文件
产业类别
电子信息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资金申报单位须在东莞市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固定翼飞机、直升机、新能源无人机、飞行汽车、eVTOL整机等低空航空器整机研发生产、核心零部件及关键设备研发制造、低空飞行与保障、商业运营等的相关企业(单位)。具体各项申报条件详见附件1-13。 (二)资金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项目未获得过同类型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不存在市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形,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报对象 在东莞市注册成立,住所在东莞市内的相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三、申报条件 (一)低空起降基础设施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由社会资本与政府资金合作投资建设; (二)满足低空起降设施基本运营条件,配置必要的电力、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服务保障设备,具备公共基础设施属性。除小型起降点外,需向2家及以上企业运营开放; (三)项目已全部建成并完成竣工验收,项目竣工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含)之后; (四)通用机场类项目:已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或备案证明; (五)中大型起降设施类项目: 1.项目已实际投入运营满1年(含)以上(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并能提供相应的服务合同; 2.已取得必要的安全评估报告或备案文件。 (六)申报单位注册成立已满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七)申报单位未获得同类型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形,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支持力度
按照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确认的实际建设费用(不包含航空器采购及软件系统)中社会资本的10%进行一次性资助。每类基础设施的资助标准及上限为: (一)新建通用机场:每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小型起降点(建设面积为25至200平方米(包含))、智能起降柜机等: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 (三)中大型起降点(建设面积大于200平方米)、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测试场等:需实际运营满1年以上,单个项目最高补贴2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 (四)具体资助标准和金额将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及申报情况进行调整。
申请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明确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额(审计范围应包括建设工程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 (三)项目合规性文件:通用机场类、中大型起降设施类视情况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备案、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文件等;小型起降设施类、智能起降柜机类提供场地使用许可相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实景照片或视频资料; (五)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委托授权函; (七)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完税证明; (八)其他佐证材料以及资料真实性承诺函; (九)通用机场类补充材料:提供民航等部门颁发的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或备案确认书复印件; (十)中大型起降设施类: 1.项目运营满1年的证明材料(如运营日志、服务合同、收费记录等); 2.起降场地通过安全评估报告或相关备案的证明文件。 (十一)小型起降设施类(如为多个设施打包申报):各个设施的建设地点、数量、投资明细清单。
项目来源
关于开展2025年东莞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告 https://dgdp.dg.gov.cn/gkmlpt/content/4/4459/post_4459948.html#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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