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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待定
国家产业基础再造项目
申报时间: 待定
阅读人次: 290
待定
  • 政策简读
  • 政策原文
  • 资助历史
  • 历年政策文件
产业类别
航空航天 集成电路 汽车制造业 传统实业 军工业 新材料 新能源与节能 生态修复 节能环保 高端装备 机器人 生命健康 生物医药 医疗器械 新能源汽车 海洋产业 化工产业 电子信息
申请条件
资助项目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项目实施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二)项目实施单位成立运行三年以上,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以及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三)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数据,没有超出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四)项目实施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资助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六)资助项目的实施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七)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费用的行为。 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项目,以及企业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除外; (八)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助项目的专项条件如下: 1.资助项目应已纳入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工业强基)工程专项计划,且已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2.资助项目已实施完成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验收。
支持力度
按资助项目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金额给予最高1:1比例的配套资助,但深圳市配套资助资金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合计不超过资助项目总投入的50%。
申请材料
资助项目共性审核材料如下: (一)《资助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或符合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证照材料; (三)资助项目实施年度至申报日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国家产业基础再造项目、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项目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项目只须提供申报日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资助项目专项审核材料如下: 1.资助项目列入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工业强基)工程专项计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资助计划下达文件,资助资金到账佐证说明材料; 2.资助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的佐证说明材料。
项目来源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http://gxj.sz.gov.cn/xxgk/xxgkml/qt/tzgg/content/post_9254814.html
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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