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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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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
申报时间: 2026-06-12 ~ 2026-09-30
阅读人次: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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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电子商务 交通/物流/供应链 贸易
申请条件
一、支持领域 为打造全面扩大开放新格局,构筑对外开放新优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消费中心,落实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政策,开展认定工作。 贸易型总部企业,指境内外企业在深圳设立的,具有采购、分拨、销售、结算、物流等单一或综合贸易功能的总部机构。既包含传统贸易企业,也包含基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从事撮合交易或提供配套服务的平台型贸易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贸易型总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1.在深圳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除本市外,拥有分支机构并有业务覆盖,实行统一管理;其中,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和子公司。 3.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贸易型总部企业除符合基础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任一专项条件: 1.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的,2024年全年批发业销售额超过50亿元或零售业销售额超过30亿元; 2.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的,2024年全年货物贸易进出口额超过50亿元; 3.以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的,2024年全年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超过10亿元; 4.以物流仓储为主营业务的,2024年全年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 5.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的: (1)独立站建站平台累计注册商户超过2000个,2024年全年交易额(GMV)超过20亿元; (2)第三方电商平台累计注册商户超过5000个,2024年全年交易额(GMV)超过150亿元。 以集团总部名义申报的企业,在深子公司相关数据纳入前款的数据核算范围。
支持力度
对于符合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条件的贸易型总部企业,市商务局在资金申报评定中予以优先支持。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积极营造企业良好发展环境,对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申请材料
(一)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2024年度审计报告(此份材料可容缺办理); (三)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例如: 1.对分支机构产生实际控制的相关证明材料; 2.以集团总部名义申报的企业对在深子公司产生实际控制的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相关专项条件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在线填报,经初审后通过系统打印,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页数较少可钉装)。
项目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6年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https://commerce.sz.gov.cn/xxgk/qt/tzgg_1/content/post_128334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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