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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信息来源: 前海管理局
距申报截止27天
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申报时间: 2025-05-15 ~ 2025-06-14
阅读人次: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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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航空航天 人工智能 区块链 集成电路 软件 汽车制造业 现代服务业 电子竞技产业 传统实业 科技中介 电子商务 军工业 高技术服务 新材料 新能源与节能 文化创意设计 传统服务业 金融业 交通/物流/供应链 贸易 公共服务 生态修复 节能环保 高端装备 机器人 生命健康 生物医药 医疗器械 新能源汽车 海洋产业 互联网 化工产业 电子信息 物联网 5G/移动通信 大数据
申请条件
一、申请办公用房扶持资金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原前海合作区或者自2021年9月6日起在前海合作区新落户; (三)被纳入前海总部企业名录,或属于现代金融业、商贸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商务服务业、公共服务业、现代海洋产业、高新技术及先进制造产业等前海合作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四)申请扶持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 申请租金扶持的机构所入驻的办公楼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被纳入前海总部企业名录,或属于现代金融业、商贸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商务服务业、公共服务业、现代海洋产业、高新技术及先进制造产业等前海合作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机构的可租售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 (二)办公楼宇业主单位应当选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中一至四个产业类型申报产业载体,并在提出申报后的两年内,符合产业类型要求的机构所占租售面积达到办公楼宇可租售面积的60%以上; (三)可供入驻机构使用的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不低于500平方米,有完备的管理体系,人性化、数字化、智能化、节能化的物业服务体系,具备专业的招商团队; (四)能提供低于市场租金评估价格的优惠租金,优惠幅度10%以上。 符合前款规定的办公楼宇对应地块如存在产业监管要求的,办公楼宇不得违反前海合作区产业监管协议所约定的物业用途及租售对象要求。
支持力度
对租赁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办公楼宇内的办公用房自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在租赁期限内未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的机构,按以下标准予以租金扶持: (一)纳入前海总部企业名录的,每年按照60元/平方米·月给予租金扶持,连续扶持36个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符合被纳入前海总部企业名录,或属于现代金融业、商贸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商务服务业、公共服务业、现代海洋产业、高新技术及先进制造产业等前海合作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机构,按照2021年入驻的机构60元/平方米·月,2022年入驻的机构40元/平方米·月,2023年入驻的机构20元/平方米·月,连续扶持36个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符合上述条款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申请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1、前海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租金扶持申请表。 2、承诺书。 3、营业执照、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非法人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 5、办公场地租赁合同。 6、办公场地相应申报年度租金发票。 7、2024年度纳税证明。 8、申报当月或上月深圳市社保参保人数查询页。 9、申报主体信用报告。 10、港澳资机构认定材料(非必要,如申请按照港澳资机构予以扶持则需提供;二选一): (1)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 ①注册证及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内);②经营期间的利得税缴款单,或审计报告及报税表;③港澳业务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文件;④与在港澳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港澳定居的内地人士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以上);⑤上述劳动合同对应员工的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正反面)或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正反面)。 (2)港澳投资者为个人 提供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正反面)或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正反面)。 11、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主体应根据其所属产业类型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现代金融业 1.持牌金融机构需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 2.私募投资机构需提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 3.地方金融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 4.其他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需提供相应申报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如无法体现应由审计机构补充主营业务情况说明(备注:显示主营业务属于现代金融业领域的占比不低于60%)。 商贸物流业 1.相应申报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如无法体现应由审计机构补充主营业务情况说明(备注:显示主营业务属于商贸物流业领域的占比不低于60%); 2.如报告无法体现主营业务属于商贸物流业领域的占比不低于60%,应出具商贸物流业业务相关合同证明材料。 信息服务业 1.相应申报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如无法体现应由审计机构补充主营业务情况说明(备注:显示主营业务属于信息服务业领域的占比不低于60%); 2.如报告无法体现主营业务属于信息服务业领域的占比不低于60%,应出具信息服务业业务相关合同证明材料。 科技服务业 1.相应申报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如无法体现应由审计机构补充主营业务情况说明(备注:显示主营业务属于科技服务业领域的占比不低于60%); 2.如报告无法体现主营业务属于科技服务业领域的占比不低于60%,应出具科技服务业业务相关合同证明材料。 文化创意产业 1.相应申报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如无法体现应由审计机构补充主营业务情况说明(备注:显示主营业务属于商务服务业领域的占比不低于60%); 2.如报告无法体现主营业务属于商务服务业领域的占比不低于60%,应出具商务服务业业务相关合同证明材料。 公共服务业 1.相应申报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如无法体现应由审计机构补充主营业务情况说明(备注:显示主营业务属于公共服务业领域的占比不低于60%); 2.如报告无法体现主营业务属于公共服务业领域的占比不低于60%,应出具公共服务业业务相关合同证明材料。 现代海洋产业 1.相应申报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如无法体现应由审计机构补充主营业务情况说明(备注:显示主营业务属于现代海洋产业领域的占比不低于60%); 2.如报告无法体现主营业务属于现代海洋产业领域的占比不低于60%,应出具现代海洋产业业务相关合同证明材料。 高新技术及先进制造产业 1.相应申报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如无法体现应由审计机构补充主营业务情况说明(备注:显示主营业务属于高新技术及先进制造产业领域的占比不低于60%); 2.如报告无法体现主营业务属于高新技术及先进制造产业领域的占比不低于60%,应出具高新技术及先进制造产业业务相关合同证明材料。
项目来源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2024年度申报指南 https://qh.sz.gov.cn/gkmlpt/content/12/12177/post_12177765.html#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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