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驻申请被驳回 请重新修改申请资料,确认资料真实正确后提交
取消
您已提交入驻申请 请等待工作人员审核确认
确定
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
待定
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申报时间: 待定
阅读人次: 110
待定
  • 政策简读
  • 政策原文
  • 资助历史
  • 历年政策文件
产业类别
现代服务业
申请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依法登记,同时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存在因失信惩戒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情形。 (三)申报单位未以同一事项重复获取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获得多项专项资金资助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四)申报单位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自主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承担违约责任,未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五)同一项目获得的市、区资助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二、支持条件 1.展会条件(符合以下其中一项): (1)由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主办的市外国内展会,且组团单位在展前取得市商务主管部门的书面支持意见。 (2)由省部级党政机关主办且主题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布局的市外国内展会,且组团单位在展前取得对口产业部门的书面支持意见。 (3)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任务,且组团单位在展前取得牵头部门的书面支持意见。 2.展会举办地点不属于我市帮扶合作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 3.组团项目条件: (1)组团展位(含中心展台及企业展位,下同)数量15个(含)标准展位以上,或组团展位面积135平方米(含)以上。 (2)组团参展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且均为在深圳市注册登记企业。其中,参展后至申报日期前取得订单的企业占比30%(含)以上。 (3)中心展台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或不超过组团展位面积的20%。中心展台应围绕我市营商环境、招商政策及相关领域最新发展成就进行形象展示,不可同时用作企业展位。展会主(承)办方有具体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4)每个组团单位申请的组团参展项目不超过3个/年。 4.如在展会期间举办配套经贸活动,应以促进我市企业与国内外市场交流合作或推介我市营商环境为主题,参加人数50人(含)以上,且参加单位中深圳市外单位占比50%(含)以上。
支持力度
1.展位费:对组团单位实际承担的中心展台展位费给予100%资助。对组团参展企业展位费按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多资助3个标准展位。 2.装修费:对中心展台装修费按每个标准展位不超过15000元给予资助,据实核定。展会主(承)办方有具体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3.配套经贸活动费:对在组团参展期间举办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或推介会等配套经贸活动给予资助。资助内容为活动场地租金、活动场地布置费用、活动设备租赁费用、活动宣传资料制作费用,不超过15万元/届,据实核定。 4.承办费:对组团单位给予承办费资助。组团单位须在展会现场派驻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如举办配套经贸活动,则现场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承办费按市商务局核定资助金额(包括展位费、装修费、配套经贸活动费,不含承办费)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每个市外国内展项目资助不超过80万元/届。
申请材料
申报指南待发布
项目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订)〉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s://commerce.sz.gov.cn/gkmlpt/content/12/12704/post_12704275.html#25142
项目申报
项目名称: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提交申报
    项目申报提交成功 请等专属客服联系
    确定
    会员登录
    未绑定公司 需要先绑定公司才能一键匹配
    取消操作
    立即绑定
    绑定公司
    绑定公司后,可在“会员中心-资料设置- 个人信息 ”中修改
    立即绑定
    公司绑定成功 请继续操作
    再看看
    继续匹配
    一键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