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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
待定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服务贸易事项(技术出口业务)
申报时间: 待定
阅读人次: 273
资助金额:
最高资助500万
待定
  • 政策简读
  • 政策原文
  • 资助历史
  • 历年政策文件
产业类别
高技术服务 贸易
申请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其中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申报单位需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进出口相关统计制度要求,登陆商务部网站,及时、全面、真实进行相关业务登记和填报相关统计报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http://fwmyzb.mofcom.gov.cn/;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https://ecomp.mofcom.gov.cn/pages/login/QuicklyLoginBase.html)。 3.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4.申报单位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6.申报项目未以同一事项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7.项目发生时间在各资金申请项目要求的期限内。 (二)专项条件 (1)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 2008年第12号)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调整内容(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中登记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出口额。 (3)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不低于50万美元(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填报数据)。
支持力度
对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资金支持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培训机构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申请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http://www.gdzwfw.gov.cn/—深圳市—市商务局—搜索服务贸易事项),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电子版;申请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为其他相关单位的,提供相应的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项目材料 (1)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出口的技术或技术服务是否具有专利权或专有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2)2022年技术出口业务申报说明、2022年技术出口业务申请表; (3)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若为其他语种附翻译件)、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备注:登记证书右上角登记的日期截至2022年6月30日)以及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5)如出口的技术或技术服务具有相关专利权或专有权请提供证明材料,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项目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发布《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http://commerce.sz.gov.cn/xxgk/qt/tzgg_1/content/post_9971122.html
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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