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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待定
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
申报时间: 待定
阅读人次: 266
待定
  • 政策简读
  • 政策原文
  • 资助历史
  • 历年政策文件
产业类别
航空航天 人工智能 区块链 集成电路 软件 建筑业 电子商务 军工业 高技术服务 新材料 新能源与节能 文化创意设计 农业 交通/物流/供应链 生态修复 节能环保 高端装备 机器人 生命健康 生物医药 医疗器械 新能源汽车 海洋产业 互联网 电子信息 物联网 5G/移动通信 大数据
申请条件
一、申请内容 为鼓励深圳市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承担国家和广东省科技项目,对获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科技项目、国家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以下简称国家和省)设立的科技项目予以配套资助。 二、申请条件 本批次配套受理范围为国家和省相关文件(含申报指南、项目或课题任务书和合同的经费预算表等)有明确配套要求的项目、国家或省拨资金2020年到账的项目或2021年到账且含最后一笔资助资金的项目。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申请单位应当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拥有开展项目的必要条件; (三)国家或省拨资金到账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并且未获得过市财政配套资助; (四)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未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验收不通过名单,项目申请单位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申请单位未列入“深圳信用网”国家或深圳市黑名单。
支持力度
支持强度:配套资助比例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具体如下: (一)国家和省相关文件(含申报指南、项目或课题任务书和合同的经费预算表等)有明确配套资助金额或比例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有配套资助要求,未明确配套金额或比例的,地方配套比例不超过1:1,且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对于单位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核拨的高校、科研机构及民间非盈利组织,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 (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没有配套资助要求,但项目申请单位有自筹资金的,可按照不超过国家或省拨资金1:1的比例予以配套资助,配套资助资金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 (四)市政府或市相关部门有相关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支持方式:无偿资助,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3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协同创新科技计划国家和省计划配套资助申请书原件; (二)2021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三)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未能完成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单位,提交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四)国家和省项目下达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 (五)国家或省拨资金到账的银行回单等相关进账凭证复印件;如申请单位是国家和省项目牵头单位,须提供给项目参与单位拨款的银行回单复印件; (六)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 (七)可选择提供国家和省要求配套文件、深圳市配套承诺文件、历史配套资助下达文件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特别提醒:项目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提交的国家和省项目任务书中应该有相关单位正式签章,进账银行凭证、转拨银行凭证应该完整。
项目来源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2023年度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申请指南》的通知http://stic.sz.gov.cn/xxgk/tzgg/content/post_9769348.html
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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