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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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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
申报时间: 2023-08-01 ~ 2023-08-21
阅读人次: 208
资助金额:
最高资助5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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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航空航天 集成电路 汽车制造业 传统实业 军工业 新材料 新能源与节能 生态修复 节能环保 高端装备 机器人 生命健康 生物医药 医疗器械 新能源汽车 海洋产业 化工产业 电子信息
申请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二)项目实施单位建立了规范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资助项目的实施地在深圳市; (四)资助项目已纳入深圳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类别统计,且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资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等工业投资数据,没有超出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五)项目实施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项目实施单位同时申请两个以上资助项目的,不存在将本属同一性质内涵与建设内容的资助项目刻意分拆成两个资助项目的情形,且每个资助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实施费用,以及建设地点和时间不存在雷同与重复的情形; (七)资助项目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本申请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八)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情形;也不存在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再次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资助费用的情形(申报的项目支出与其他项目支出重复,重复比例超过项目申报总额的10%的,为重复申报,项目不予资助;经审计核减的项目支出占项目申报支出超过20%的,视为虚报项目投资额,项目不予资助)。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除外; (九)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已在国内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其募集资金主体应与项目实施单位为同一主体; 2.资助项目投资建设的资金来源构成中,项目实施单位从境内外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占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投资费用的比例不低于50%。资助项目已列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的除外; 3.资助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已支付完毕。
支持力度
事后方式。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支持费用范围的资本性总费用20%的比例给予支持,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总投资费用资助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际资助金额,将根据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数量而定。
申请材料
1.《深圳市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扶持计划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3.项目实施单位在资助项目实施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资助项目投资建设实际发生形成的固定资产明细清单; 5.资助项目立项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建设计划实施方案、反映投资进度的项目总投资审计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 6.项目实施单位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IPO批文;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提供政府工作部门核准赴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批文;上市公司项目募集资金公告;非中文版本的同时需附上翻译件; 7.项目实施单位在境内外上市的募集资金到达或返回银行账户的佐证材料;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及其使用相关的验资报告; 9.资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报统计206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一份,A4纸(特殊规定的除外)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项目来源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3年工业投资项目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的通知 http://gxj.sz.gov.cn/xxgk/xxgkml/qt/tzgg/content/post_10151925.html
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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