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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
待定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扶持事项(跨境电子商务数字化应用)
申报时间: 待定
阅读人次: 343
资助金额:
最高资助200万
待定
  • 政策简读
  • 政策原文
  • 资助历史
  • 历年政策文件
产业类别
电子商务 贸易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5.申报项目未以同一事项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二)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应在2020年1月1日之后开展,且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万元; (2)申报项目须由申报企业自行建设和运营,其所有权须归属于申报企业; (3)申报企业应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交易平台企业、公共海外仓运营企业,交易企业指通过第三方平台、自建平台、独立站开展跨境商品销售的企业,交易平台企业指通过搭建网上交易洽谈平台支持跨境电商交易企业或其自身开展跨境商品销售的企业,公共海外仓运营企业指通过在境外投资建设公共海外仓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国际仓储、物流配送等综合服务的企业; (4)申报企业2020、2021年营业收入均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2021年跨境电商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交易平台企业2021年平台商品交易额不低于1亿元;公共海外仓运营企业建设运营的海外仓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2021年服务不少于50家跨境电商企业,拉动跨境电商出口货值不低于1亿元。
支持力度
对项目在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期间建设投资费用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的支持,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200万元,费用主要包括研发人员费(不超过总费用的60%)、研发设备材料费(含购置、改造、租赁)、软件或服务购置费、外协开发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 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数字化应用项目,其相关联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http://www.gdzwfw.gov.cn/—深圳市—市商务局—搜索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扶持事项),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电子证照)。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税务部门提供的项目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二)项目材料 (1)企业跨境电商业务总体情况介绍 企业跨境电商业务整体发展情况(包括全球业务布局、员工数量、发展历程等总体发展情况及业务模式、发展成效、获得荣誉等);各业务板块发展情况(交易企业说明第三方平台、独立站、自建平台等业务开展情况以及2021年、2022年上半年各业务板块销售额数据及同比情况等,交易平台企业说明其平台业务开展情况以及2021年、2022年上半年平台商品交易额及同比情况等,公共海外仓运营企业说明其公共海外仓业务开展情况以及2021年、2022年上半年服务跨境电商企业数量、带动跨境电商出口额及同比情况);企业品牌化发展情况(交易企业提供自有品牌清单、品牌影响力介绍、各品牌销售业绩、品牌化建设投入等,交易平台企业介绍其平台影响力和平台推广情况及推广投入,公共海外仓运营企业介绍其海外仓影响力和营销推广投入);企业数字化应用情况(信息化系统建设情况及建设投入等);企业发展规划(包括未来2年发展目标、具体举措、效益预期等)。 (2)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摘要、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背景及基础、项目建设意义、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成果及效益指标、项目建设时间、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明细、项目团队构成情况、项目立项及验收情况、项目实际运行情况、项目未来2年规划等主要内容; (3)项目形成的研发成果及证明文件; (4)项目团队人员构成表、具体岗位及其至少三个月的社保清单(需加盖社保局公章); (5)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涉及的合同协议及付款财务凭证; (6)跨境电商交易企业需提供其境内外销售网站(含第三方平台内店铺)网址列表及与2021年跨境电商销售收入匹配的网站后台销售统计数据截图等佐证材料。 (7)跨境电商交易平台企业需提供其平台系统内2021年商品交易额统计数据截图及与2021年销售数据相匹配的服务收入、站内推广收入佐证材料;面向国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ICP经营许可证,面向境外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需提供合作的支付、物流、推广等第三方服务企业合作协议及付款财务凭证; (8)公共海外仓企业需提供其公共海外仓清单、主要海外仓的详细资料(平面图、实体照片、地图定位截图、介绍视频等)、服务企业清单、不少于50个与跨境电商企业的服务合同及对应合同期内支付凭证、拉动跨境电商出口货值不低于1亿元的系统统计数据截图等佐证材料。 (9)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系统截图请将系统语言切换至中文后截图;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申报单位提供的纸质材料和填报的电子材料应保持一致,如出现不同,应按要求按时重新提交。
项目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扶持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http://commerce.sz.gov.cn/xxgk/qt/tzgg_1/content/post_9971075.html
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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