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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李某与蔡某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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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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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既未能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

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蔡某司法拘留的决定,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故未能实际实施。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于2020年6月4日查封被执行人蔡某名下位于常州市××北区××城××甲单元××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房产有抵押,本案为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

2020年3月4日,本院依法委托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了被执行人蔡某名下车牌号为苏D×××××、苏D×××××的车辆;牌号为苏D×××××车辆经常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反馈该车辆信息不存在,未能实际查封;车牌号为苏D×××××车辆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该辆车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

2021年3月25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和享有的权利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终结(2020)苏1181民初34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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