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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应用

“借条”、“欠条”傻傻分不清,最终承受败诉结果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12-06
1475

“借条”、“欠条”傻傻分不清,最终承受败诉结果

作者:中科法匠 · 菁年律师学院

李淑蓉律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主张其实际向李某出借款项25万元,李某仅偿还8万元,拖欠17万元,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张某的主要证据为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将其签字的借条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张某,后张某有在微信中向李某催款,李某有回复还款。

庭审中,张某主张,该25万元的借条是双方多年的结算,至于款项发生时间、金额、支付方式等等,张某因时间久远,已经无法提供,后经双方对账,李某确认合计拖欠张某25万元,因此向张某出具25万元的借条,出具借条后,张某未实际向李某提供借款,李某后期偿还了8万元,因此欠款17万元。

李某主张,因其需要周转资金25万元,所以向张某出具25万元的借条,但出具借条后,张某仅向李某支付了借款5万元,该借条约定的25万元并未实际出借,李某已经偿还张某出借的5万元;后续李某又向张某借款2万元,并承诺偿还3万元,李某亦实际偿还该3万元。

在李某提出上述主张并提交张某支付5万元的银行流水后,张某改口称,借条出具后,其实际向李某支付借款5万元,其余为双方之前借款中未偿还款项,但是未说明款项原因、出借时间、出借金额。

二、法官认为  

张某称该张借条中剩余20万元是双方对之前多笔借款及还款的结算,但张某未提供证据,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其一,借条无法体现存在之前欠款结算的情况;

其二,双方之间存在多笔经济往来,张某无法说清其所主张的款项系如何结算而来,也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其三,张某所主张的借款、还款及最后欠款金额无法相互对应,而李某对其每笔转款性质、金额均能清楚说明且有相关佐证。

故法院对张某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可。涉案借条出借金额应以张某实际支付的5万元为准,现有证据显示李某已经偿还,故对张某在此基础上所提出的全部诉求,依法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律师提示  

1、借条≠欠条,借条主要因为借款而产生,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借条仅证明借款人存在资金需求,如没有对应的银行转账或现金交付记录,则出借人不能证明款项已经实际出借,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2、对于双方因为合作、分红或者工程施工、提供劳务等结算而导致的欠款,应书写为欠条,并注明项目名称、具体情况,并保存欠条产生的基础证据。

另外,在诉讼案件代理过程中,律师的诉讼经验及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至关重要,本案中,张某聘请的律师未对证据进行全面把关,在李某提供实际出借5万元的银行流水后,多次变更其说法,导致庭审陈述前后矛盾,多处不一致,最终面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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