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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成果产业化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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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成果产业化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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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和成果产业化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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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和成果产业化资助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配套的科技计划项目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科技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2.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3.获得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4.获得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具体以上级文件的表述为准)开办经费资助。

 (四)申请配套资助项目,上级部门未约定项目执行期限的,申报单位应在上级资助经费实际到账2年内且项目通过验收前提出申请(项目经费分批到账的,以最后一批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上级部门有约定项目执行期限的,申报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6个月前提出申请。 

(五)申请成果产业化资助的项目,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主持或参与单位,并且其所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或已基本完成相关研究开发任务; 2. 申请单位拥有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或取得授权,且研究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 3.申请单位为龙华区内的企业或机构。 本条所指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是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原863计划、原973计划、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 

(六)申请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房租及装修费资助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牵头承担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且实际获得国家级资助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资助标准: 

(一)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1.对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科技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其实际获得的国家级资助金额50%、不超过800万元的配套资助。2.对牵头承担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且实际获得国家级资助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另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资助及最长5年的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800万元;对龙华区外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主持或参与单位,并且其所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或已基本完成相关研究开发任务,通过在龙华区设立企业或机构来转化其科研成果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确有转化潜力的,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800万元的资助。 

(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其实际获得的广东省级资助金额50%、不超过200万元的奖补。 

(三)对获得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每年合计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该项资助与本实施细则深圳市级其他配套资助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四)院士(专家)工作站。对获得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办经费资助的,给予等额资助。每家单位每年度获得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资金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获得的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资金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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