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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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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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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发零售企业零售额、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额增长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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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介绍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5.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6.同一项目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二)专项条件 

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住宿业(H61)、餐饮业(H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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