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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企业设立采购中心奖励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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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介绍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3、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4、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二)专项条件
1、申报主体为2022年新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
2、申报主体为“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纳统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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