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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罗湖区
信息来源: 罗湖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深圳市罗湖区扶持软件信息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 2025-04-11
阅读人次: 101
  • 政策原文

第一条 高质量发展扶持

(一)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信息和人工智能企业,属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最高350万元扶持;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同一企业取得多项资质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扶持

(二)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信息和人工智能企业,按其经营资质、发展情况、带动效应、集聚能力等维度进行综合评估,分档给予最高1亿元扶持。

 

第二条 办公空间扶持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信息和人工智能企业,新租赁区属产业用房自用的,经审定备案可享受租金减免,最高可享受减免面积5000平方米,最长扶持三年。

 

第三条 特色产业园区扶持

鼓励产业园区集聚软件信息和人工智能企业,健全园区配套服务体系,打造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的软件信息和人工智能特色软件名园,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软件信息和人工智能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25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扶持。

 

第四条 产学研转化平台扶持

扶持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区建设开源开放、共享协同的人工智能数据归集、算法汇聚、算力开放及检验检测产学研转化平台

(一)平台建设扶持:按平台建设费用的一定比例配套给予扶持,最高为5000万元。

(二)平台运营扶持:对平台培育或引进人工智能领域优质企业的,按每家企业10万元给予平台运营资金扶持,同一平台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扶持金额最高为200万元。

(三)平台转化扶持:对软件信息和人工智能企业采购平台服务或依托平台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的,按企业实际支付项目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扶持金额最高为300万元。

 

 快速成长扶持

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信息和人工智能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扶持。

 

第六条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扶持

软件信息和人工智能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同一企业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扶持金额最高为300万元。

 

第七条 科技金融扶持

软件信息和人工智能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费扶持、科技保险扶持、知识产权融资贴息,对该类企业一年期贷款产生的利息、担保费按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对上一年度购买的科技保险,按投保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同一企业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扶持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第八条 算法模型创新应用扶持

(一)对企业上年度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等备案的,给予每个备案5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扶持金额最高为200万元。对上一年度采购大模型并落地形成应用案例的,按照企业与模型供应商签订模型服务采购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扶持,同一企业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扶持金额最高为500万元。

(二)鼓励人工智能企业结合罗湖特色打造“垂类模型”,对形成5个以上市场应用案例且实际完成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九条 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扶持

(一)鼓励人工智能企业与金融、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交通、医疗、教育、园区等领域融合应用,积极开展综合应用试点。每年遴选不超过30个示范场景项目,按照项目投资主体(非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最高给予200万元扶持。对国家、省、市认定的人工智能应用示范项目,对项目实施主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扶持。

(二)扶持企业、机构开展具身智能的研发应用,经评估,对近2年推动模型应用落地的开发单位,按照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最高给予100万元扶持。

 

第十条 智算资源扶持

(一)降低企业使用智算服务成本。对人工智能企业(机构)采购、租用非关联方的算力服务、数据服务、数据交易产品等智算服务用于人工智能产品研发和应用的,通过算力券或费用扶持的形式,按采购智算服务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同一企业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扶持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在深圳数据交易所开展数据资产入表活动,对首次实现数据资产入表且入表金额大于100万元的企业,按数据资产入表所发生服务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同一企业最高扶持 30 万元。对在由市级及以上认定的数据交易服务基地内完成数据产品交易,且年度交易额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数据要素产品供应商,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扶持(进档的扶持差额)。

 

第十一条 数字贸易扶持

对通过信息通信网络传输的软件产品或软件研发服务年度出口额累计达2000万美元;或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服务等年度服务出口额达300万美元;或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信息技术解决方案服务、信息技术运营和维护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等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年度离岸执行额达1000万美元,且入选广东省数字贸易龙头企业名单的企业,每家给予200万元扶持。

 

 

 

附则

(一)符合本措施及其他措施相应扶持条件的,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就同类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

(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外部经济形势出现重大变化、上级政策或决策部署发生调整,本措施将予以相应调整。

(三)措施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四)符合本措施所指所指软件信息和人工智能企业为从事软件信息服务、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大模型等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