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科技创新载体扶持
(一)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分五年给予最高1亿元扶持。
(二)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重大创新载体,分五年给予最高5000万元扶持。
(三)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载体,分五年给予最高500万元扶持。
(四)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五)对符合辖区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且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科技创新载体,经区政府专项会议审议,可不受前述扶持金额限制。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申请获批的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按其获得上级扶持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最高给予2000万元扶持。
第三条 科技创新资质认定扶持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独角兽企业,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扶持。同一企业取得多项资质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扶持。
第四条 科技创新空间扶持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对其自用办公场地给予租金扶持,年扶持金额最高2000万元,扶持时间三年。
第五条 科技企业快速成长扶持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扶持。
第六条 科技创新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扶持
对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按照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扶持。
第七条 科技创新金融扶持
(一)鼓励科技企业进行专利质押融资,对其纯粹以专利质押所获融资产生的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给予一定比例扶持,同一企业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扶持金额最高为100万元。若其质押的专利出现纠纷,不予扶持,已发放的需退回。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专利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专利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扶持。
(二)对以自持的知识产权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的科技企业,对所产生的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给予一定比例扶持,同一企业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扶持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三)鼓励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按照其上一年度投保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同一企业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扶持金额最高为50万元,同一险种扶持不超过3年。
第八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扶持
对被认定为广东省、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被认定主体5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九条 科普基地扶持
对被认定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深圳市科普基地、深圳市科普示范点的非财政核拨(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给予被认定主体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
附则
(一)符合本措施及其他措施相应扶持条件的,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就同类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
(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外部经济形势出现重大变化、上级政策或决策部署发生调整,本措施将予以相应调整。
(三)本措施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四)符合本措施所指“科技企业”仅包括规模以上工业、软件信息和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