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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浙江省
信息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6—203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8-07
阅读人次: 105
  • 政策原文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6—203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6—2030年)


  为推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其在培育科技型企业中的积极作用,加快构建浙江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和“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按照有孵化空间、有产业定位、有专业团队、有服务平台、有投资赋能、有孵化成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具有浙江特色的高质量孵化器建设标准,推动形成主体多元、要素集聚、开放协同的孵化生态,持续擦亮“全球创新、浙里孵化”金名片。到2030年,全省孵化器数量突破2000家、孵化场地总面积突破2500万平方米,培育工业和信息化部孵化器200家、省级孵化器500家,引育科技型企业5万家,培育高新技术企业1万家。
  二、统筹空间规划布局
  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将孵化器建设纳入本地区发展规划。鼓励各地围绕开发区、“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核心区和协同区、高能级科创平台、未来产业先导区、环大学创新生态圈等创新人才集聚、创新要素充沛的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布局一批高质量孵化器。支持各地聚焦主导产业统筹新建或优化提升一批孵化器,鼓励山区海岛县开展孵化器建设,着力构建部级引领、省级示范、市级普及的孵化格局,形成生态完善、协同高效的孵化网络,赋能地方产业创新发展。注重有序建设和利用率提升,政府主导的孵化器空间利用率原则上不低于70%。到2030年,实现工业和信息化部孵化器在设区市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全覆盖;省级孵化器在县(市、区)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核心区和协同区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各市、县〔市、区〕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推进,不再单独列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三、引导多元主体建设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孵化器,加速源头创新的成果转化,建设成效作为省属本科院校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支持投资机构建设孵化器,发挥资本牵引优势,赋能在孵企业成长。引导龙头民营企业建设孵化器,围绕产业生态开展深度孵化,建设成效作为评价民营经济总部高地建设的重要依据。推动国有企业建设孵化器,建设成效纳入省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园区配套设施改造提升、专业运营团队引进等相关孵化支出,可按规定纳入公益性业务范畴并享受相关政策;在依法依规履行程序的前提下,通过长期租约稳定孵化场地、租金作价入股等创新模式,推动国有企业提质增效。鼓励各类企业腾退落后产能、利用空置物业建设孵化器。到2030年,建设由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投资机构主导的省级以上孵化器各50家。(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四、推动存量载体提升
  各地要强化区域统筹,加快孵化载体转型升级。引导各类具有孵化功能的载体对标孵化器建设标准,提升服务能力、健全服务体系。鼓励众创空间积极转型,打造具备标准功能的孵化器,支持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率先向省级以上孵化器转型。推动现有孵化器优化发展方向、提升服务水平,积极探索超前孵化、离岸孵化、一人公司(OPC)社区孵化等创新模式,加快从提供基础服务向深度赋能转变。到2030年,推动200家原省级以上备案众创空间向孵化器转型。(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五、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
  支持孵化器围绕主导产业,建设或共享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技术平台,联动知识产权、数据要素、法律财税等服务平台,强化技术转化、供应链匹配、投融资对接等专业化服务,聚焦垂直赛道构建深度赋能体系。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浙企之家”服务站点和优质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服务资源向孵化器延伸。引导各地将孵化器相关服务纳入“创新券”“服务券”“算力券”等支持范围。到2030年,实现“浙企之家”服务站点和优质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孵化器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数据局〔省政务服务办〕)
  六、加强品牌化卓越化发展
  研究制定孵化器品牌建设与服务标准,支持优质运营机构以新建、并购、合作等方式加快品牌输出与网络拓展。支持各地通过专项招引、联名共建等方式引入国内外知名孵化品牌。鼓励有条件的孵化载体开展跨境孵化,强化全球资源链接,推动国际项目落地。各地要以省级以上孵化器为重点培育对象,打造一批产业特色鲜明、运营团队优异、孵化模式先进、具备国际一流水平的优质孵化器,推动行业升级发展。到2030年,引育形成10个左右具有全国影响力和行业引领力的孵化器运营品牌。(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七、加快成果转化落地
  优化创新转化链条,推动高校、科研院所、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与孵化器建立长效对接机制,开辟项目入孵快速通道。支持孵化器常态化开展项目路演、专利转化、投融资对接、产业链匹配等活动,参与全球技术创新大赛等赛事,搭建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平台。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离岗创业创新制度,加速实验室成果向产业端转化,推动更多科技成果在孵化器转化落地。(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八、强化协同联动
  强化产业资源导入,建立孵化器与龙头企业结对机制,推动龙头企业与在孵企业在技术研发、场景应用、战略投资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健全梯度培育体系,加大对成长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在孵企业培育力度。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科创企业上市知识产权加速器等平台作用,强化创业辅导、市场拓展、要素保障等支持,加速企业成长。指导各地动态跟踪在孵企业的空间需求,建立孵化器与特色产业园、开发区等产业平台的联动机制,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精准提供适配空间。(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九、加大投融资赋能力度
  发挥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以市场化方式积极支持孵化器项目,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用好央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加大科技贷款、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等支持力度,升级“浙科贷”,推广“创新积分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面向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的专属金融产品,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保费补贴等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申报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支持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基础设施项目纳入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到2030年,全省孵化基金总规模突破1000亿元,获投融资在孵企业累计超1.5万家、投融资总额超600亿元。(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人行浙江省分行、浙江金融监管局、浙江证监局、省创新投资集团、省担保集团)
  十、加强孵化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人才引育,推动“园区运营管理师”新职业申报,建立培训体系;探索创业导师备案制度,建立创业导师库;发挥技术经理人作用。深化产教融合,鼓励高校与相关方共建园区运营管理“微专业”,开发相关课程和教材,在省级以上课程和规划教材评选中予以统筹支持;支持在孵化器从业人员中开展“校企双聘”和“产业教授”选聘。强化激励机制,鼓励各地将孵化器人才列入高层次人才计划和紧缺人才开发目录;积极推荐有突出贡献的孵化器人才参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青年五四奖章”等。到2030年,累计备案2000名创业导师,培训1000名园区运营管理师。(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团省委)
  十一、强化政策服务保障
  将省级以上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作为“春雨润苗”等行动的重点服务对象,加强税收政策宣贯指导;动态建立税收政策适用主体清单,定期统计政策落实情况,依法确保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减免等专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统筹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支持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对省级以上孵化器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二、加强用地用房保障
  支持通过“供楼 供地”双轨并行模式,保障孵化器发展需要。鼓励各地探索完善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元化供地方式支持孵化器建设。孵化器实际运营的孵化面积可不纳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范围;不以企业经营规模作为招商条件。将孵化器纳入盘活存量用地重点支持对象,在符合规划要求、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保障安全等前提下,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建设孵化器,对孵化器项目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提高开发强度、增加建筑容量或开发地下空间用于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的,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空置率较高的商业综合体、商业楼宇等商用建筑转型建设孵化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
  十三、加大组织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省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作用,不断健全跨部门协调和联动机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做好全省孵化器监测评价,构建国家、省、市三级梯度培育体系。发挥孵化器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作用。打造“浙里孵”省域孵化品牌,汇集项目路演、行业交流等多元活动,提升浙江孵化的品牌影响力。定期总结宣传孵化器建设经验,宣传推广一批标杆孵化器、品牌运营商、卓越孵化人、优秀孵化企业、优质服务机构、明星孵化基金等典型,持续讲好浙江孵化故事。(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厅)
  本文件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至203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