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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广州市
信息来源: 广州市商务局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4-14
阅读人次: 103
  • 政策原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2号)、《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城市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451号)文件精神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为高质量开展试点工作,规范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商务局

  2026年4月3日



  

广州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部署,进一步规范使用和管理中央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国际化消费环境项目协同示范作用,推动广州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水平不断提高,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2号)文件精神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广州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项目是指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2号)规定经申报,经第三方评审、公示、按照有关程序报备的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广州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下达,用于广州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广州市商务局在上级商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报批、计划下达,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验收与绩效评价,督促项目单位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等工作。广州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预算资金下达,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配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区级商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申报项目的初审、汇总上报,项目跟踪、配合做好项目验收以及对相关企业、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选遵循补短板、锻长板、集中使用、运作规范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带动社会资金的投入,促进广州市国际化消费环境持续提升,优质商品和服务供给进一步丰富,不断创新国际化、多元化消费场景,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打造更加便捷、舒适的消费环境,更好满足境外旅客多样化、品质化消费需求。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评估机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中央、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由市商务局制定申报指南,组织企业进行申报。项目申报主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地的区级商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七条  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项目内容应当主要围绕以下方向:

  (一)丰富高品质消费供给。围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聚焦知识产权(IP)、数字、绿色、智能、文旅、体育、国潮等主题,支持重点商圈改造提升,创新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旅文体健多元融合消费场景,打造国际消费集聚区、入境消费友好型商圈以及地标性消费项目。支持培育一批富有时尚引领度和国际影响力的本土品牌。大力发展离境退税,支持增加退税商店、丰富退税商品、优化退税服务等。

  (二)优化涉外支付服务。完善多层次、多元化支付服务体系。优化境外银行卡使用环境,提升商圈、旅游景区、旅游休闲街区、酒店、餐厅、机场、车站等涉外人员重点场所外卡POS机覆盖率,支持商户安装或升级外卡POS机设备。优化现金使用环境,支持涉外人员重点场所增设外币兑换点、外币兑换机等设施及多币种兑换服务。推进商户现金备付工作,做好零售、餐饮、文旅、交通等场景全覆盖。

  (三)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支持完善重点商圈、旅游景区、酒店、机场、火车站、地铁站、体育场馆等重点场所多语种标识,增设行李寄存、境外旅客引导服务台等便利服务设施,投放多语种翻译工具。丰富入境旅游产品供给,支持餐饮、住宿、零售等重点商户提供多语种产品及服务清单。联合高校、培训机构增加小语种志愿者服务,组织重点场所工作人员开展外语接待、支付指导、旅游咨询、购物指引等业务培训。

  第八条项目申报主体为项目建设运营单位,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依法注册且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应有固定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并开展实体经营活动;

  (二)申报主体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依据应急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申报主体要积极配合国家、省、广州市商务部门按规定完成统计监测、数据报送、行业预警、信息咨询等工作;

  (五)申报主体未被审计部门定性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是尚未完成整改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

  (六)申报主体应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承诺;

  (七)符合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要求:

  (一)项目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方向。

  (二)项目建设期按财建〔2025〕342号文及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试点文件执行。项目投资额计算时间范围原则上为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不支持2025年9月底前投入营业使用的项目、预计投入营业时间晚于2027年6月底的在建待建项目。对于在建项目,仅支持财建〔2025〕342号文发布后(2025年9月30日之后)发生的投资额;

  (三)项目资金到位,项目实施条件成熟、建设规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具备相关文件;

  (四)相关申报材料和发票中的单位与申报主体为同一单位;

  (五)本项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投资额是指项目申报主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期内为所申报项目投入的资金总额。投资额的认定以收付实现制实际付款为准;

  (六)申报项目同时满足中央资金多个支持方向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一个支持方向申报,不得从多个支持方向重复获得奖励、补助,另有规定的除外。申报项目已获得其他中央资金支持的,不得申报我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项目。申报项目不得是国债项目或地方专项债项目;

  (七)同一主体有多个项目符合前述支持方向的,可同时提出项目申报;

  (八)项目建设地应位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第十条申报主体应当按要求编制书面申报材料,送所属区级商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申报材料要求按后续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各区级商务部门,以请示文形式连同项目汇总表上报市商务局,并在汇总表、项目申请表和申报承诺书上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市商务局制定评审标准,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评审。经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会议研究、网上公示等环节,对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初步支持范围,结合实际提出最终支持项目意见,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向上级商务、财政部门报备。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保证实现项目各项预期指标。项目建设运营单位需向市商务局做出承诺,明确项目实施进度和建设目标等具体事项。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报备,建设运营主体不得自行调整,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建设周期。

  第十五条  区级商务部门在市商务局(及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指导下,定期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监督管理,并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建设完成的,项目建设运营单位要及时向区级商务部门提出项目调整申请,说明原因及调整建议。由区级商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书面报市商务局审核批准,市商务局向上级商务部门报备。区级商务部门在项目跟踪过程中发现项目未按照申报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或项目存在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任务风险,应及时主动向市商务局报告。

  第十七条项目由市、区商务部门实行全程动态管理。建立试点项目储备库制度,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严格项目退出机制,强化项目中期评估和日常监督管理。如有下列情况,取消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项目资格,获得的中央财政资金全数退还财政:

  (一)存在弄虚作假、重复申报行为;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工作;

  (三)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总额,且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调整手续的;

  (四)主动申请退回的;

  (五)项目陷入短期内无法解决经济纠纷,或者因项目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项目实际无法达成预期效果的;

  (六)项目建设运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项目验收前没有完成信用修复的。

  第十八条建立统计报告制度,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应按照要求定期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分析、绩效评价等数据材料。

  第十九条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项目需增补的,市商务局应按照第二章规定的流程再次组织项目申报,并确定增补项目。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采取整体验收的方式,完工一批、验收一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验收申请。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在试点期限内,在整体项目完成后,向区级商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验收申请资料。不能按原计划完成项目建设的,应在计划完成年度5月底前提出变更申请,说明理由和延期时限,经区级商务部门书面同意后,报市商务局批准;

  (二)验收初审。区级商务部门收到项目建设运营单位验收申请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将验收申请资料报市商务局;

  (三)验收组织。市商务局收到区级商务部门初审意见和项目建设运营单位验收申请资料后,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出具项目验收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二)主要经济指标、技术指标、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财政资金使用落实情况;

  (四)项目运行管理、资金管理及文档管理情况;

  (五)项目产生的成果水平、应用效果,以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运营单位申请验收的,须向区级商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书面提供验收材料。具体验收材料内容按照后续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要任务和绩效目标完成,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经验收专家组审议同意的,为通过验收。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项目建设实际投资比例(实际投入额/申报时提交的计划投资额)低于85%;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擅自更改项目建设内容,且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调整手续的;

  (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

  市商务局根据第三方机构的验收意见,审定、批复验收结论。项目验收未通过的,责成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按程序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  试点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项目资格,撤销项目资金计划,由市商务局监督、区级商务部门负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一)出现本规定第十七条所提及情形之一的;

  (二)在项目建设期内未能完成预期任务,且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不按要求整改的;

  (四)试点建设期内未通过验收的。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使用与拨付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开展丰富高品质消费供给、优化涉外支付服务、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等等方向的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方面:

  (一)支付罚款、赞助、捐款、偿还债务、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等;

  (二)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例如,新建、扩建楼堂所、各类古镇、纪念馆、博物馆、道路等;

  (三)土建以及具有商业地产开发性质项目,包括各类建筑物的新建,土方开挖、基础浇筑、墙体砌筑、地面铺设等施工内容,土地购置、租赁费用,房屋建设相关的勘测、设计、评估等费用;

  (四)政府或企业举办活动、开展宣传等;

  (五)党政机关主办、承办或承担部分活动费用的展会、节庆、论坛活动;

  (六)侵犯知识产权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项目;

  (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渲染负面或不良情绪的项目;

  (八)已列入并享受过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

  (九)财建〔2025〕342号通知等政策文件规定的其它不得列支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项目安排意见须向社会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安排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向上级商务、财政部门报备。

  第三十条  对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综合考虑项目数量、投资额、项目所属方向、投资进度等因素进行分配,制定资金安排计划,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一)市商务局根据试点项目实际建设进展情况及验收情况,将资金分期拨付到项目建设运营单位。

  (一)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和中期评估,根据检查和中期评估结果,督促项目进度;

  (二)市商务局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拨付余下资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运营单位申请调减项目投资额的,财政支持额度同比例相应调减。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大于调减后支持额度的,超出部分按原拨款渠道予以收回。

  

第六章  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级商务部门在市商务局指导下,负责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市、区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商务局指导区级商务部门围绕总体绩效目标,分项细化具体任务的绩效目标,确保绩效指标和标准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市、区商务部门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检查制度。区级商务部门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用款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项目建设运营单位要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四条  建立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建设运营单位按期推进项目建设,完成项目绩效目标;及时总结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将项目推进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商务局;配合市商务局开展建设进度检查、中期评估、验收、绩效评价、指标统计等工作。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五条  在项目建设期内未能完成预期任务,且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不按要求整改的,市商务局取消项目建设运营单位资格,撤销项目资金计划,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应退回有关财政资金。

  第三十六条  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内容等,以及因故终止、撤销的项目,项目建设运营单位需于1个月内报区级商务部门,由区级商务部门上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下达项目变更或终止、撤销文件。终止、撤销的项目,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应对专项资金进行结算,报市商务局审核后,1个月内按原拨款渠道缴回。

  第三十七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申报主体、相关组织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理,缴回(追回)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自《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2号)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主体可按规定申报。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涉及奖励资金额度实行总量控制,项目获得实际奖励比例和金额根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和项目评审结果综合确定。

  第四十条若本规定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政策文件的最新要求相冲突,以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政策文件的最新要求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