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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5-19
阅读人次: 104
  • 政策原文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深圳市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促进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海洋发展局

2025年4月29日

深圳市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促进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负责统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制定并发布《深圳市促进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开展评审和审计,制定资助项目名单和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办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回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单位是深圳市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主体,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投资预算和绩效目标考核表,按照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负责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组织开展项目实施;

  (二)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环评、用地(用海)、配套资金等要求,统筹做好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控制等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完成;

  (三)定期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自查自评,配合市海洋发展等有关部门做好资助管理等工作;

  (四)强化资金内部管理及风险防控,设立专门台账对先行投入资金进行单独财务核算;

  (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

  第五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深圳市内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含《国家统计局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所规定的视同法人单位,下同);联合申报项目的,牵头申报单位须满足本项要求;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海洋产业发展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并符合《管理办法》《若干措施》及本规程有关要求;

  (三)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经历,不存在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资助行为;

  (五)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不同立项类项目,已获国家、省级、市级、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立项类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海洋能源与矿产、海洋工程和装备、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医药、海洋交通运输、海洋现代服务等领域的立项类和非立项类项目。立项类项目包括海洋机构落户投资项目、海洋产业科技研发项目、海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组建项目和新兴产业创新示范项目等。非立项类项目包括海洋企业成长项目、海试成本补贴项目、陆海融合项目、国家/省级项目配套、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项目、贷款贴息项目、高端论坛会议项目等。

  立项类项目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资助”方式资助。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请,在项目获批立项后自行组织项目实施,待项目通过验收评审后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非立项类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资助。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请,待项目通过专项审计和专项评审后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第二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一节  立项类项目

  第七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结合工作实际,依照《管理办法》《若干措施》及本规程等规定,编制立项类《申报指南》和通知,明确资助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类别、资助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方式、受理时间、申报材料编制要求、具体审核流程等信息,通过官方网站等平台发布。

  第八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申报项目是否满足申报条件及申请材料的齐备性。项目符合申报条件而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项目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告知项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补齐材料,逾期未补足的视为放弃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评审服务机构对通过材料审核的项目开展专家会议评审,并出具项目综合评估报告。评审专家组应当由不少于5名单数的技术专家和2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遴选应当遵循回避原则,不得选用项目单位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人员。

  第十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以项目综合评估报告为依据,择优形成拟立项名单。市海洋发展部门研究讨论编制拟立项计划,根据需要对项目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在建项目逾期未验收、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无异议的拟资助项目,由市海洋发展部门按规定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市海洋发展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组织开展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复审,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市海洋发展部门结合公示情况等,集体研究确定立项名单,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根据立项审议结果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周期、建设目标、项目预算明细等内容。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市海洋发展部门对项目采取撤项或者延期处理:

  (一)项目撤项。如果出现以下情形,经市海洋发展部门确认后,可以对项目作出撤项处理:

  1.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技术、市场等因素无法按照原计划实施的,项目单位主动向市海洋发展部门提出书面撤项申请的;

  2.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爆发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调整或者项目单位自身经营业务停止、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单位主动向市海洋发展部门提出书面撤项申请的;

  3.项目单位存在以相同建设内容多头申报、重复申报项目,或者发生与本项目申报、建设实施等直接相关的其他违规行为的,市海洋发展部门可以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撤项;

  4.项目在合同约定建设期结束后超过1个月未申请验收的,按照合同约定视为撤项。

  (二)项目延期。项目因故确需延期的,项目单位需要在实施期限结束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市海洋发展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而且仅能延长一次。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或者延迟项目建设进度。出现以下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期内及时向市海洋发展部门提交变更备案或者变更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

  (一)项目单位名称发生变化而且完成法人变更登记;

  (二)项目负责人或者团队成员因工作调动、出国(境)、疾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

  (三)因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调整等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发生变化等;

  (四)项目实际经费使用较合同约定发生调整的,需要详细说明调整理由。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建设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海洋发展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以提前申请验收。验收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和与项目实施情况有关的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对验收申请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将审核意见和存在的问题告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一次性补齐材料。

  第十七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材料审核的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和验收评审。专项审计环节重点审计项目实际投资、投资构成明细、取得的经济效益等内容,对照项目合同评估其财务支出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验收评审环节包括现场核查和专家会议评审两阶段,现场核查阶段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指标以及其他需要核查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必要时邀请专家参与;评审专家组应当由不少于5名单数的技术专家和2名财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质询等基础上,结合专项审计、现场核查情况以及合同内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项目综合验收得分和专家组意见。评审专家组成员遴选应当遵循回避原则,不得选用项目单位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人员。

  第十八条  第三方验收服务机构应当结合项目合同执行情况、专家组验收意见等出具综合验收报告,提出项目验收建议。市海洋发展部门结合项目综合验收报告,研究确定验收结论。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一)项目实际总投资较合同约定金额减少超过20%;

  (二)项目实际总投资比例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或者项目实际设备及工具购置费较合同约定预算调整超过30%;

  (三)合同约定的项目主要绩效目标没有实现的;

  (四)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出现专家认为存在重大调整的;

  (五)存在虚构项目、提供虚假评审材料、多头申报等情形。

  第十九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对第一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下达项目整改通知,项目单位按通知要求在6个月内组织完成整改并申请第二次验收。如果项目在6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或者逾期未申请第二次验收,则视为项目验收不通过。第三方评审服务机构对项目开展第二次验收时,应当向参加第二次验收的验收专家组各成员提供第一次项目验收的专家组验收意见,第二次验收意见仍为不通过的项目,则不予资助。

  第二十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结合项目综合评估报告等研究形成拟资助计划,并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征求意见无异议的拟资助项目,市海洋发展部门按规定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市海洋发展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组织开展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复审,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市海洋发展部门结合公示情况等,集体研究确定最终资助计划,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确定资助的项目,市海洋发展部门结合专项审计结果,向受资助项目单位下拨专项资金。项目实际资助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的资助金额。

第二节  非立项类项目

  第二十三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结合工作实际,依照《管理办法》《若干措施》及本规程等规定,编制非立项类《申报指南》和通知,明确扶持计划类别、重点支持领域、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受理时间、申报材料编制要求、具体审核流程等信息,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

  第二十四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申报项目是否满足申报条件及申请材料的齐备性。项目符合申报条件而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项目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告知项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补齐材料,逾期未补足的视为放弃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对通过材料审核的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于陆海融合项目,市海洋发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评审服务机构开展专家会议评审。评审专家组应当由不少于5名单数的技术专家和2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会议评审阶段评审专家组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质询等基础上,结合专项审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成员遴选应当遵循回避原则,不得选用项目单位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人员。第三方评审服务机构应当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等出具项目综合评估报告。其他非立项类项目无专项评审环节。

  第二十七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结合专项审计和评审结果研究形成拟资助计划,并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经征求意见无异议的拟资助项目,市海洋发展部门按规定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市海洋发展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组织开展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复审,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结合公示情况等,集体研究确定资助计划,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  对确定资助的项目,市海洋发展部门结合专项审计结果,向受资助项目单位下拨专项资金。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项目验收和专项审计情况,开展促进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评价工作。项目单位应当做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自评,并配合市海洋发展部门完成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项目单位、第三方专业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项目申报、评审、审计、实施及验收、资金管理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恶意串通、侵占专项资金、阻挠或者故意规避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所涉及的项目投资构成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费用,项目实际投资构成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其中:

  (一)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含专用仪器设备试制费)、安装工程费、设备改造和租赁费等,不包括建筑工程费用;

  (二)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研发活动所需的燃料动力费、原材料费、场地租赁费、事务费、人力资源费(不包括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以及差旅费、会议费等其他费用;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购买研发外包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各类项目最终资助计划的项目总资助金额超出其年度资助总额,则超出资助上限项目实际资助金额按照同比例核减。

  第三十四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可以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市海洋发展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2025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