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社会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七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
福田区社会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福田区社会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工贸〔2025〕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田区社会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福田区委区政府设立以激发社会力量协同参与社会工作,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为目标而设立的区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竞争择优,效益为先;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专项管理”的原则,按“项目精准规划、资金精准使用”的要求管理执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社会工作部(以下简称“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区委社会工作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分别为“受理机构”“财务审核机构”“监测和绩效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开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受理、财务审核以及监测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建立福田区社会治理专家库,负责为专项资金资助方向提供专业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区内外社会组织和高校。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对申报机构申报专项资金予以限制。
(一)《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0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在申请专项资金时不予受理。
(二)其他经区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不应给予资金资助的,不予审核通过。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在以下范围开展项目资助。
(一)推进群众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二)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监督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效实施的工作。
(三)推动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工作,推进新兴领域党建工作,研究行业协会商会中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四)加强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五)其他社会治理类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分为推介项目和申报项目。
(一)推介项目。区委社会工作部结合市、区重点工作及社会工作要点,以问题为导向,推介的相关项目。
(二)申报项目。社会组织、高校单独申报或联合申报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改革研究类项目。针对市、区重点改革项目、社会治理重难点问题,探索改革实施路径,为推进改革提供调查研究、政策制定参考的相关项目。
(二)创新试点类项目。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探索解决社会问题的创新途径和模式的相关项目。
(三)培育孵化类项目。促进社会工作领域内处于初创阶段的社会组织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和专业服务能力,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相关项目。
(四)其他服务类项目。以解决当前社会治理问题为导向的服务类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社会性。项目内容应属于创新社会治理领域以及基本公共服务补充等社会治理领域;
(二)非营利性。项目应为社会工作领域的非营利性项目;
(三)创新性。项目应为社会工作领域亟待加强或填补短板的项目、改革创新社会工作机制的项目、创新公共服务方式的项目和研究社会工作发展前沿领域的项目;
(四)效益性。项目应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力;
(五)区域性。项目实施范围应在福田区辖区内,服务对象主要为福田区辖区工作和生活的居民。
第十三条 通过其他渠道已获得福田区财政性资金扶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重复资助。
第十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允许项目申报主体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时一并提出资金奖励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给予现金奖励,奖励金从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同时,在下一个财政年度优先获得政府的资金支持,并放宽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资助次数的限制。
(一)承担项目在两年内产生全国性示范效应、社会影响力,且获得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奖项、表彰;
(二)承担项目在实施周期内,撬动社会资金参与比例占资助资金总额的45%以上;
(三)承担项目连续二年纳入品牌项目名录的。
品牌项目名录是指经过区委社会工作部相关程序认定的、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项目集合。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奖励资金占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2%,分配规则结合每年下达资金规模等确定,由区委社会工作部集体研究决定。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在下一个财政年度未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资格。
第十六条 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列支以下费用。
(一)与财政部门存在缴款、拨款关系的单位,其在社会工作中的一般履职经费由单位自身部门预算保障;
(二)已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社会工作项目;
(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自行承办或开展的社会工作项目;
(四)改造办公或服务场所等基本建设项目;
(五)购置固定资产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六)直接给服务对象发放补贴;
(七)各类招待费、购买各种礼品、纪念品;
(八)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发放全职人员工资、弥补社会组织亏损情形;
(九)境外、省外的参观、学习和交流等跨境离省活动;组织服务对象或员工旅游等娱乐活动;
(十)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等专项资金管理业务经费;
(十一)其他上级部门规定中禁止支出的事项。
第四章 审批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原则上区委社会工作部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专项资金集中申报工作。
(一)通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等方式确定项目需求,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公告。
(二)通过福田政府在线发布项目申报公告,申报公告中需明确专项资金年度资助方向、资助总额、资助类别等内容,申报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申报资助项目时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申报机构及资质佐证材料;
(三)申报公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辅助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执行团队成员资质等材料)。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评审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料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优化建议。
(二)项目优化。区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受理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申报主体进行优化,形成项目方案和预算表。
(三)财务预算审核。财务审核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优化后的项目进行预算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区委社会工作部汇总。
(四)专家评审。区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受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会,形成拟资助项目清单。
(五)审核确认。拟资助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委社会工作部组织集体研究决策确认;拟资助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区委社会工作部集体研究同意后提请区政府有关工作会议审定确认。
(六)结果公示。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将专项资金资助名单通过“福田政府在线”等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委社会工作部与项目申报机构签订项目资助协议书,按相关支付程序分阶段拨付给申报机构,自协议签订后拨付70%首期款、中期评估合格后拨付30%末期款。
在公示期间,如对本期项目书面提出异议,区委社会工作部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调查核实,项目申报机构必须无条件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经调查异议事项成立则取消资金资助;如经调查异议事项不成立则继续推进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签订资助协议书后,发生放弃、变更、延期、终止、撤销项目等情形时,区委社会工作部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项目放弃。若申报机构放弃项目,应当在资助项目首期款拨付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相关原因。经受理机构审核通过,区委社会工作部复核同意后方可放弃。
(二)项目变更。申报机构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协议内容,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实施时间、内容等进行调整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及变更内容。经监测和绩效评估机构审核通过,并报区委社会工作部复核同意后方可变更。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报机构自行承担,监测和绩效评估的相关工作以变更后为准。
(三)项目延期。原则上不得申请延期,申报机构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自协议约定的项目完结之日前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监测和绩效评估机构审核通过,并报区委社会工作部复核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报机构未提出延期申请的,以协议约定的完结日期为准。
(四)项目终止。申报机构因客观原因终止项目,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终止原因,并提交审计报告。经监测和绩效评估机构审核通过,并报区委社会工作部复核同意。因放弃资助产生的审计等费用由申报机构自行承担。
(五)项目撤销。确因项目存在不宜继续执行情形,经区委社会工作部研究可撤销该项目。撤销项目的申报机构必须退回经审计认定的资金。如项目存在挤占、冒领、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区委社会工作部可撤销资助项目、追缴资助资金,并将社会组织相关违法违纪情况通知其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项目被撤销的,限制项目申报机构在二年内再次申报项目。
因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需要变更原协议内容的,申报机构应与区委社会工作部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变更、延期、终止、撤销或审计而产生结余专项资金,受资助方有义务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退款程序配合办理退款。
第二十三条 同一项目连续资助次数不超过3次。确有必要继续资助的,应当由区委社会工作部审核通过。同一项目是指申报机构、目标人群相同,项目运作方式、执行内容相似,解决相同场域内社会问题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优化资助项目管理,建立品牌项目名录。
(一)加强项目对接。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及各街道推介当期优秀项目,联合各部门、各街道共同推动项目落地实施。
(二)健全项目监测和评估。制定项目全流程监测和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项目监测发现重大问题的,区委社会工作部应及时中止项目并组织评估,不宜继续执行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撤销项目。项目中期评估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撤销。项目末期评估不合格且经限期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退回结余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机构二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三)强化监测评估结果应用。项目评估结果应及时面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和撤销项目,及时面向社会公示,同步抄报项目申报机构主管单位。
(四)建立项目回访。每年对近三期的资助项目进行定期回访跟踪,将取得长期社会成效的项目,经区委社会工作部认定后,纳入品牌项目名录。
(五)建立品牌项目名录。监测和绩效评估等级优秀的项目或区委社会工作部认为符合当年重点工作需求的项目,可纳入社会治理品牌项目名录,品牌项目的选取和退出采取动态管理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委社会工作部、区纪委监委机关、区财政局等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一)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区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三)区财政局负责保障落实专项资金指标需求,指导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依法实施财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实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按照财政部门工作安排,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实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 由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全流程工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有以下行为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退出专家库,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与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在评审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若申报机构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24〕4号)同时废止。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