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深司〔2023〕158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细则》(深司规〔202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范有关奖励(补贴)申报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4年度奖励(补贴)申报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
2024年4月30日
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4年度奖励(补贴)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深司〔2023〕158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细则》(深司规〔202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范有关奖励(补贴)申报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相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律师事务所、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和机构;
(二)执业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市的深圳律师。
二、申报时间
2024年5月1日—2024年5月30日。
申报主体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向深圳市律师协会提交电子和纸质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条件和具体流程
有关奖励(补贴)申报条件和具体流程详见《实施细则》。
四、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扫描件)
1.以单位名义申报的,需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1)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奖励(补贴)申报书(见附件);
(2)有效的主体资格信息材料,如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执业信息材料,以及相关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信息材料;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信息材料。
2.以个人名义申报的,需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1)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奖励(补贴)申报书(见附件);
(2)有效的主体资格信息材料,如律师执业和个人身份信息文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信息材料。
(二)分项材料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项目提供以下分项材料(扫描件)。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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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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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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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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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奖励条件第一款,奖励落户本市的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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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境外合法存续的相关材料;
2.境外律师事务所为知名律师事务所的相关材料;
3.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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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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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奖励条件第二款,奖励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本市律师事务所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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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境外合法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材料;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分支机构符合申报奖励条件的专项审计报告、总所合并财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经营情况说明;
3.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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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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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支持本市律师参加境外知名法律院校的法学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博士、硕士学历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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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境)外学位证书;
2.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取得博士、硕士学历学位证书的境外知名法律院校登上申报年度上一年度的软科世界一流学科排名——法学排名前200的相关材料;
4.合法有效的学费缴纳凭据;
5.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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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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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奖励条件第一款,奖励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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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符合申报奖励条件的专项审计报告;
2.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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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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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奖励条件第二款,奖励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后年增幅达5000万元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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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符合申报奖励条件的专项审计报告;
2.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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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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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奖励条件第一款,奖励获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法律服务产品评选项目奖项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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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获得相关奖项的相关材料,如表彰文件、获奖证书等;
2.相关获奖信息查询记录,如官网或官方公众号等公布获奖名单的网址和截图、相关单位出具的说明等;
3.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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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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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奖励条件第二款,奖励获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法律服务产品评选项目奖项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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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获得相关奖项的相关材料,如表彰文件、获奖证书等;
2.相关获奖信息查询记录,如官网或官方公众号等公布获奖名单的网址和截图、相关单位出具的说明等;
3.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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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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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奖励条件第一款第一项,奖励在《行动计划》实施期间落户且属于首次落户的,落户深圳之前的三年内年平均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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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符合申报奖励条件的专项审计报告;
2.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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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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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奖励条件第一款第二项,奖励在《行动计划》实施期间落户且属于首次落户的,落户深圳之前的十年内曾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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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获得相关奖项的有关材料,如表彰文件、获奖证书等;
2.相关获奖信息查询记录,如官网或官方公众号等公布获奖名单的网址和截图、相关单位出具的说明等;
3.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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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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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奖励条件第二款,奖励在《行动计划》实施期间获得国家、省级荣誉的本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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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获得相关奖项的相关材料,如表彰文件、获奖证书等;
2.相关获奖信息查询记录,如官网或官方公众号等公布获奖名单的网址和截图、相关单位出具的说明等;
3.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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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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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对经市政府批准举办全国性法律论坛的相关组织和机构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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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批举办论坛的有关文件,包括经市政府批准举办的相关文件;
2.举办该全国性法律论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方案、联办单位、主要嘉宾简介、活动议程、新闻图片、举办效果说明、参加人员名单(含姓名、单位、职务及单位所在地)及签到表;
3.举办全国性法律论坛的有关合同、支出明细、发票凭证;
4.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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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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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对市律师协会与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律师人才联合培养基地,开展合作办学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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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主体与深圳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国际法学院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构建联合培养机制,建立律师人才联合培养基地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文件、新闻图片、基地情况介绍;
2.申报主体通过开设培训课程等形式进行合作办学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方案、课程安排、师资力量、参训人员名单(含姓名、单位、职务及单位所在地)及签到表等相关材料;
3.开展合作办学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开具的参训人员学术成果验收报告;
4.开展合作办学的有关合同、支出明细、发票凭证;
5.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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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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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奖励条件第一款,奖励新引进行业领军人才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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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进人才入选司法部公布的《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的相关材料;
2.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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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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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奖励条件第二款,奖励新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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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进人才为急需紧缺人才的相关材料,如学历学位信息材料、获奖信息、资格信息、典型案例等;
2.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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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奖励条件第一款,奖励在《行动计划》实施期间引进且首次在深圳执业,来深圳执业之前十年内曾获得国家级荣誉的深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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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获得相关奖项的相关材料,如表彰文件、获奖证书等;
2.相关获奖信息查询记录,如官网或官方公众号等公布获奖名单的网址和截图、相关单位出具的说明等;
3.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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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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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奖励条件第二款,奖励在《行动计划》实施期间获得国家、省级荣誉的深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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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获得相关奖项的相关材料,如表彰文件、获奖证书等;
2.相关获奖信息查询记录,如官网或官方公众号等公布获奖名单的网址和截图、相关单位出具的说明等;
3.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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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奖励条件第三款,奖励在《行动计划》实施期间取得一项以上专业资格(包括专利代理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及新取得境外律师资格和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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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取得专业资格的相关材料,如取得相关资格材料和官网、官方公众号等公布相关信息的网址和截图、相关单位出具佐证材料等;
2.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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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支持市律师协会开展律师行业信息化、合规管理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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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用平台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功能、降本增效情况和实际使用后达到降本增效目的佐证材料等;
2.信息化、合规管理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重点工作规划,并设立专项经费支持的相关材料;
3.市律师协会对律师行业信息化、合规管理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完成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4.开展律师行业信息化、合规管理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合同、支出明细、发票凭证;
5.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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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材料提交要求
1.申报材料扫描件是指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2.所有材料需提供电子和书面申报材料。电子版材料须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提交至bgs@szlawyers.com。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按照申报书、基础材料、分项材料顺序排列,设置目录页并标明各目录对应页码,装订成册。
3.所有材料均需验原件和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书第一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最后一页和有关授权委托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手签(使用签名章无效),整本书面材料加盖骑缝章。
4.审计报告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注册会计师签字(章)。
5.涉及外文的申报材料,属于海牙公约缔约国发出并附上附加证明书的或其他国家经外交认证的文书,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其他外文申报材料,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加盖翻译章的中文译本。
五、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
深圳市律师协会(如申报主体为市律师协会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受理)。
(二)受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0层。
(三)咨询电话
有关奖励(补贴)项目:0755-83025737、0755-83025939
市司法局:0755-82019610
六、补充说明
(一)市司法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申报主体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申报主体应自主申报。市司法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或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向我局举报。
(二)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银行账户信息办理。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期间发生单位名称、联系信息变更的,应及时联系并提供变更材料,如因未及时变更产生的后果由申报主体自行承担。
(三)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