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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龙华区
信息来源: 龙华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废止《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6-04
阅读人次: 109
  • 政策原文

  2021年11月21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印发《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华府规〔2021〕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10日起实施,现已实施超3年。

  《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其上位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均已陆续到期并印发了新的文件。《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在新制定或者修改后的上位法中有更为完备的规定,已无法全面指导我区实际工作,应予以废止。现就《管理办法》废止事项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登录龙华政府在线官网“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栏目直接填写反馈意见(网址:https://www.szlhq.gov.cn)。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caizhengju@szlhq.gov.cn)。

  此次对外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6月4日至2025年6月13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以上时间内反馈意见。

  特此通告。

  附件:1.关于废止《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2.《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华府规〔2021〕10号)

  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