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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6-18
阅读人次: 143
  • 政策原文
  • 可申报项目

  为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工作实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5号),现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依据

  依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37号)、《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府办规〔2016〕149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扶持方向

  (一)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重点支持经认定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两类。

  (二)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应用。重点支持在制造业产品研发与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关键领域和环节的系统设计、功能设计、核心技术和工艺流程设计等方面的创新成果转化应用项目。

  (三)工业设计领军企业认定。重点支持经认定的在工业设计领域内具有引领、示范作用和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四)工业设计重大活动。重点支持对实现全市工业设计发展目标,提升各细分行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设计水平,推进工业设计国际交流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具有积极意义的重要工业设计活动,以及由社会机构、行业组织提供在工业设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资讯、设计对接、宣传推广、成果展示和高端论坛等服务活动。

  (五)知名工业设计奖。重点支持获得国内外各类知名工业设计奖励的项目。

  三、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本申报条件和具体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基本申报条件如下:

  (一)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社会信用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二)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三)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四)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五)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即视为重复申报。

  四、各扶持计划资助标准

  各扶持方向资助方式和标准:

  (一)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项目的资助标准:事前资助,对经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分别给予300、400、500万元资助。对获得上述三类不同级别认定的企业,按其获得的最高等级认定的资助标准予以资助,不重复执行。

  (二)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应用项目的资助标准:事后资助,按不超过经专项审计的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三)工业设计领军企业项目的资助标准:直接奖励,对经认定的深圳市工业设计领军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四)工业设计重大活动项目的资助标准:事后/事后资助,经市政府批准开展的事前资助类工业设计重大活动项目,按照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准的经费预算方案给予资助,可采取事前预拨,事后决算的方式进行;对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的事后资助类工业设计重大活动项目,按不超过经专项审计的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知名工业设计奖项目的资助标准:直接奖励,对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的项目,每项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省长杯工业设计(金奖以上)奖的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iF和红点其它奖项、IDEA奖、GMARK奖的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

  五、项目审核程序

  申报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系统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综合受理窗口,项目初审完成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各方向实际需要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同时,进行重复申报核查和失信联合惩戒核查。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根据资助标准编制资金资助计划,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下达。

  六、规范性要求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提示名单,已取得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决定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实施联合惩戒,不予财政资助;

  (二)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与已获我市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经费支出存在重复;

  (三)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四)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五)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