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函区字〔2025〕1594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创新)局(委)、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5〕349号,以下简称《申报通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我厅将组织开展2025年度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参加本年度申报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须为独立法人。
(一)各申报机构严格对照《管理办法》认定条件进行申报:
申报标准级企业孵化器的,重点核查以下条件:
1.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2.上年度不少于3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
3.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4.《管理办法》明确的其他定量条件。
申报卓越级企业孵化器的,须突出核查《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的特征和功能要求。
(二)各申报机构可同时申报标准级、卓越级。
(三)原国家级孵化器需登录孵化器管理与信息服务系统,对有关数据进行更新和补充。
(四)鼓励符合《管理办法》条件的国家实验室、广东省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大学科技园等机构积极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机构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附件1)的条件和要求准备相关材料,通过“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网址: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进入孵化器管理与信息服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提交申报书。
(二)地市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或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地市主管部门)做好组织推荐工作,积极发动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创新机构申报,负责对本地区创新机构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向省科技厅出具推荐函;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推荐函同步抄送至所在地市科技管理部门。
(三)材料报送
1.各申报单位完成线上填报并提交后,下载打印《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书(标准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卓越级)》及相关佐证材料,签字盖章后将纸质版(一式1份,胶装报送,需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报送至所属地市主管部门。
2.各地市主管部门填写推荐表(附件2),并将推荐函、推荐表、本地区纸质申报材料报送省科技厅,推荐函和推荐表电子版(可编辑版)同步发送至联系邮箱。
三、时间及其他事项
(一)各地市主管部门请于2025年9月19日17点前将材料报送至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将适时组织线上培训,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联系方式
(一)联系方式
1.广东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020-83163263
2.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020-83163635、83163911
3.业务受理与技术支持:010-69943997、69943998
4.邮箱:skjt_jiangyx@gd.gov.cn
(二)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地址
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省科技信息大楼1楼综合业务办理大厅(邮编:510033),信封备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5〕349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