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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龙岗区
信息来源: 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待定
人力资源扶持-稳增长鼓励
申报时间: 待定
阅读人次: 104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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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资助历史
  • 历年政策文件
产业类别
科技中介
申请条件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龙岗区从事经营活动且经区人力资源局许可或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支持力度
对龙岗区内年度营业收入增长幅度达到下列标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相应稳增长鼓励。 (一)增长幅度在10%(含)至15%之间的,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2万元稳增长鼓励; (二)增长幅度在15%(含)至20%之间的,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3万元稳增长鼓励; (三)增长幅度在20%(含)及以上的,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4万元稳增长鼓励。 首次申请稳增长鼓励的,增长幅度计算公式如下: 增长幅度=(年度营业收入-上年度营业收入)÷上年度营业收入×100% 非首次申请稳增长鼓励的,增长幅度计算公式如下: 增长幅度=(年度营业收入-前次享受稳增长鼓励营业收入)÷前次享受稳增长鼓励营业收入×100% 当年度新设立且属首次申请稳增长鼓励的,按当年度营业收入每1000万元给予3万元的标准给予稳增长鼓励。
申请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或商事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开户银行和账号复印件; 5.从业资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6.财务报表及相关材料; 7.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8.未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和上一级同类补助的承诺函。 上述申报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政策文件对申报材料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项目来源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 https://www.lg.gov.cn/gkmlpt/content/12/12186/post_12186616.html#26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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