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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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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渔业项目-造南沙骨干渔船补贴
申报时间: 2023-04-10 ~ 2023-05-10
阅读人次: 210
资助金额:
最高资助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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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海洋产业
申请条件
具有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且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的远洋渔业企业,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且持南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赴南沙生产的渔业企业。
支持力度
1.对已获得国家资助的船只,专项资金按国家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不再重复享受其他渔船资助。对未获得国家资助的船只,按照深圳市资助标准给予资助后,不再重复享受国家资助。2013年以来经农业农村部或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批建造的南沙骨干渔船(总长35米以上且200总吨以上钢质渔船),未取得财政资金补助的,参照《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远洋和南沙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的通知》(粤海渔函〔2014〕1014号)规定,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35米以上且200总吨以上300总吨以下的渔船,按每艘不高于8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2)35米以上且300总吨(含)以上500总吨以下的渔船,按每艘不高于12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3)35米以上且500总吨以上的渔船,按每艘不高于20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4)50米以上且3000总吨以上的补给船,按每艘不高于30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已获中央财政渔船更新改造补助的南沙骨干渔船,按《深圳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规定予以配套补助,不再重复享受上述补助。 船在本市内办理过户交易的,不享受以上资助政策。
申请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背景或可行性研究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或绩效目标等,同时填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报表、建造南沙骨干渔船情况统计表;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含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等);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农业农村部或广东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建设文件; (5)渔船网具工具指标批准书; (6)项目建设方案; (7)渔船建造合同及开工证明; (8)渔船竣工造价结算单及发票; (9)渔业捕捞许可证、南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 (10)申报单位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项目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2024年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http://pnr.sz.gov.cn/xxgk/gggs/content/post_10533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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