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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距申报截止28天
重点产业研发计划-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
申报时间:
2025-07-30 ~ 2025-08-29
阅读人次: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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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申请内容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深圳开展产业化应用研发。承接产业化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项目”)应聚焦深圳发展重大需求,支撑我市“20+8”产业集群发展,其相关研究成果应未进行产业化应用。支持的国家项目类别如下: (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集成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 二、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牵头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1)牵头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牵头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提供的项目自筹经费总和不少于市财政资金资助总额; (3)牵头单位分配的财政资助资金比例不少于任一合作单位的分配比例; (4)牵头单位应当与国家项目牵头单位签订真实、有效、具有实质性成果转化内容的合作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在深圳市实现产业化的相关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其中技术指标应不低于对应国家项目的验收考核指标; (5)牵头单位应当具有本项目在成果转化中产生的新的发明创造权益。 2.合作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合作单位不得超过3家,均应当具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和科研条件,并承担具体相关研发任务; (2)合作单位中至少有1家为原国家项目牵头单位,在本项目申请书合作单位栏目中须填报原国家项目牵头单位名称; (3)市外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鼓励其参与分配自筹资金;市外高校、科研机构作为合作单位的,可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但分配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财政资助金额的20%,资金使用遵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4)合作单位中的国家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拥有原国家项目研究成果或使用权,研究成果须无知识产权纠纷。 3.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出生日期应不早于1969年1月1日; (2)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单位的全时在职研发人员,近3个月应在牵头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4.项目组成员: (1)项目组主要成员中(含项目负责人),牵头单位人数须不少于任一合作单位人数; (2)项目组成员应包含至少3名国家项目组人员(其中1名须为国家项目负责人); (3)项目组成员应为申请单位的全时在职研发人员,50%以上的项目组成员近3个月须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的申请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4.其他 (1)国家项目正式验收合格文件批复时间须在2023年5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 (2)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和其他成员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未被列入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和超期未退款名单;项目组成员未被列入验收不通过名单; (3)不得委托中介机构申报; (4)同一项目不得多头和重复申报; (5)涉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如人工智能、临床、生物、信息、生态等)情形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二)限项条件: 1.每个单位本年度只可以牵头申请一个承接产业化项目; 2.牵头单位如有未申请验收的承接产业化项目,本年度不得再次牵头申请(窗口受理纸质验收申请材料视为完成验收申请);2023或2024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的单位不受此限制(以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据为准); 3.国家项目在往年申请过承接产业化项目且进入答辩评审环节的,本年度不得再次申请; 4.国家项目的牵头单位不能作为本承接专项项目的牵头单位;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项目中的重点支持项目、集成项目等不属于本项目支持类别; 6.上述支持的国家项目类别的下属子课题不属于本项目支持的范围。
支持力度
立项项目不超过40个,单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原件; (二)2024年度纳税或完税证明复印件; (三)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含有二维验证码封面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未能完成20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单位,提交20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本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实施的背景和意义、技术发展趋势及国内外发展现状、成果产业化应用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实施方式、计划进度、工作基础和条件及产业化基础等)原件; (五)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的《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专项成果转化合作协议》(明确项目金额、成果转化方式、实质性成果转化内容、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原件; (六)国家项目立项文件、任务书、验收文件及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应有对应下达文件主管部门的印章); (七)50%以上项目组成员近3个月在深圳申请单位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及全时全职工作证明原件(顺序应与申请书项目组成员一致); (八)项目承诺书原件(登录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的项目申请书中所附项目材料下载); (九)自筹经费投入承诺书原件; (十)项目成果未进行产业化应用的承诺书原件; (十一)须经科技伦理审查或涉及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伦理审查委员会初始审查批件,或供申请使用的伦理审查意见; (十二)可以选择性提供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的获奖证书、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证书等奖励资质材料复印件。 特别提醒:项目名称格式须为《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具体名称)”产业化应用研发》;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填写的研究内容、项目组成员和投入资金总额、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指标应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其中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国家项目通过验收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中项目实施期累计新增销售收入不得低于申请市财政资金资助总额的2倍,相关指标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一经立项,投入资金总额不予调整,申请市财政资金资助总额与项目实际下达资助额之间的差额部分,须由项目申请单位自筹资金补足。 对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的,我局核实后将不予立项或撤销项目,并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来源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发布2026年度深圳市重点产业研发计划“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专项申请指南的通知
https://stic.sz.gov.cn/xxgk/tzgg/content/post_12304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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