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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待定
技术转移计划资助项目-技术转移机构资助
申报时间: 待定
阅读人次: 106
待定
  • 政策简读
  • 政策原文
  • 资助历史
  • 历年政策文件
产业类别
科技中介 高技术服务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的申请单位,需先成为我市入库技术转移机构,取得《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入库证书》,且在提出申请时证书仍在有效期内。 申请单位诚信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国家、省、市相关失信对象名单,不存在未按规定期限退回财政资金等失信行为。 第八条 申请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资助的申请单位,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取得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的法人单位、具有科研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深圳市外高等院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向深圳企业输出技术或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地应当在深圳市。 第九条 申请技术转移特色基地资助的申请单位,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并运营2年以上,具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技术转移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平台型技术转移机构需已投入建设且已正常运行;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具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服务企业不少于10家; (三)上一年度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5项,科技成果买方或卖方需在深圳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四)上一年度营业性收入不低于300万元或上一年度投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经费不低于500万元; (五)机构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在3人以上; (六)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具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第十条 申请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资助的申请单位,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培训机构制度健全,具备与技术转移培训相关场所、教材及设备; (二)建立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不低于1:20; (三)与2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属于非高等院校的,还至少要与1家高等院校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够在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运营、技术投融资、转移转化方案策划、转移转化咨询服务等方面为学员提供实操机会并出具评价文件; (四)已完成符合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要求的体系化课程研发,并承办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人才培养工作,具有丰富的技术转移培训经验,取得明显成效。上一年度在深圳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训不少于2期,累计培育技术转移人数不少于200人。
支持力度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的,按照申请单位上年度经审计的在深圳投入技术转移的专项费用的50%予以资助,其中,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培育、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育、新认定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单项资助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培育单项资助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指南的步骤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三)与所申请项目相关的证书、授牌等材料; (四)交易过程相关文件; (五)项目承诺书; (六)申请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项目来源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技术转移计划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https://stic.sz.gov.cn/hdjlpt/yjzj/answer/47691
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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