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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浙江省
信息来源: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待定
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全球研发类
申报时间: 待定
阅读人次: 117
待定
  • 政策简读
  • 政策原文
  • 资助历史
  • 历年政策文件
产业类别
产业园 科研单位
申请条件
第七条国合基地的基本建设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浙江省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所需的服务保障能力,为国合基地建设运行配备必要的科研与管理团队、设施、经费等条件保障。 (二)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与合作伙伴,在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方面有良好的基础与成效。 (三)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运行机制,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数据跨境、人类遗传资源、科研伦理和保密等管理制度,具备科技安全预警监测和评估应对机制与能力。 第十条 全球研发类国合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浙江企业通过设立或并购的形式,在海外创新资源富集地区设立研发机构,形成控股关系,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条件,与省内母体企业之间形成良好的技术协同,产出标志性的研发成果。 (二)在浙外资企业具备必要的科技创新条件与基础,近三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与海外母体企业形成良好的技术协同体系,承担过其全球研发项目的关键环节。 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国合基地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填写年度报告、不参加绩效评价。 (二)连续两次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三)被发现在申报、提交年度报告或绩效评价材料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四)发生重大外交事故,或出现影响科技安全的有关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如关键技术、设备、信息、数据的泄露与滥用、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等。 (五)重大事项变更未及时申请,影响国合基地正常运行。 (六)其它不宜继续作为国合基地存续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它因素,导致国合基地不适宜继续运行的,依托单位可按程序申请主动退出国合基地序列,经审批后,不再作为国合基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推荐被认定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不再作为省科技厅国合基地管理,按照科技部相关办法进行管理和支持。
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定期组织对国合基地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对评价“不合格”的国合基地限期整改,组织推荐部门应强化支持与指导,明确优化提升方案,整改后下一次评价仍不合格的,取消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连续两次评价“优秀”,作为“标杆型国合基地”。 第十九条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合基地,按照《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补助。补助经费用于国合基地开展科技合作项目支出,实施情况及成效作为下一轮国合基地绩效评价的重点内容。支持在浙的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发展,在科技部组织的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的,可纳入我省补助范围。 第二十条支持标杆型国合基地承担省科技合作任务和项目。支持国合基地按规定举办本领域国际学术论坛,承办或参与重要国际科技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组织推荐部门和依托单位应进行相应配套支持,相关配套政策和支持措施将作为国合基地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国合基地统一命名为“浙江省科技厅XX(领域或方向)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ScienceandTechnologyCooperationBaseinXX(领域或方向)AuthorizedbyZhejiangProvincialDepartmentofScienceandTechnology”。依托单位可按上述命名规则制作标牌在本单位悬挂。
申请材料
申报指南待发布。
项目来源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kjt.zj.gov.cn/col/col1229080140/art/2026/art_ff7be568220b4a33bc4fdb286b892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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