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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汕合作区
信息来源: 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待定
投资推广项目引荐机构奖励
申报时间: 待定
阅读人次: 105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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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资助历史
  • 历年政策文件
产业类别
科技中介
申请条件
一、奖励对象 投资推广项目引荐机构(以下简称引荐机构)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以下简称区科创经服局)提供尚未被掌握的、真实的、具有投资意向的企业项目投资信息,最终促成企业项目落户并形成经济贡献的关键机构(企业)。同一个被引荐企业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机构,引荐机构申报奖励过程须提供被引荐企业项目主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且出具确认引荐的深汕特别合作区引荐机构备案表。被引荐项目的重要关联企业,不列入登记备案对象。 二、引荐项目认定 引荐落户的新项目须符合最新《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鼓励发展类产业导向,并最终在深汕投产或运营。截止申报日期,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深汕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二)纳入深汕工业统计数据库的年产值不低于50亿元。 (三)经区管委会审定的对深汕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一主三辅”类(智能网联汽车、高性能材料、新能源、智能装备制造)产业项目。
支持力度
引荐机构成功引荐企业项目落户在我区的,可选择下列奖励标准之一申请奖励: 1.成功引荐自完成商事登记之日起至计奖截止日在我区投资总额(限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项目,按投资额(限固定资产投资)0.0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本条为一次性奖励。 2.成功引荐自完成商事登记之日起至计奖截止日纳入我区工业统计数据库的年产值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项目,原则上按最高不超过年度纳入我区统计库数据产值的3%给予奖励,本条可连续申报最高不超过5年。 以上项目奖励互不叠加,被引荐项目同时符合多类奖励标准的,引荐机构仅可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对深汕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奖励门槛及上限可由区管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审定。 具体奖励金额及拨付时序由区管委会根据实际财力情况统筹核定,纳入区级预算管理。
申请材料
项目引荐机构应在项目在规定受理时间内向区产业主管部门申报奖励,同一个企业项目引荐机构限申报成功一次。引荐机构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以及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均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引荐机构及引荐项目相关备案材料; 2.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被引荐项目); 3.达到本办法列明的被引荐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产值的相关证明材料。 如受理单位要求补充其他材料的,项目引荐机构应按要求补充提交。必要时,受理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项目来源
关于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推广项目引荐机构奖励措施(征求意见稿)》征集公众意见的公告 https://www.szss.gov.cn/hdjlpt/yjzj/answer/43995
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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