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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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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全货机新航线资助
申报时间: 2026-01-28 ~ 202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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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交通/物流/供应链
申请条件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一)全货机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2024版实施细则》延续至2025年的资助)。 1.全货机新航线资助。 资助对象为《2024版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在深圳机场开通全货机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的航空公司或包机人。 航空公司在《2024版实施细则》有效期(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内在深圳机场开通全货机新航线符合《2024版实施细则》货运新航线定义,其最近的一个运营年度持续运营满一年,跨过2024年12月31日且该运营年度符合《2024版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下资助条件: (1)申请资助的运营年度内,出港航班班次不少于80班,且航空公司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的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 (2)申请资助的运营年度内,国际及台湾地区航线出港平均载运率达到50%,国内航线出港平均载运率达到60%。 (3)在申请资助的运营年度之后到资助申请受理截止日期间,该航线持续营运未停航。 相关定义及部分资助条件释义如下: 第一,货运新航线定义及释义。定义:货运新航线(包括全货机新航线及客改货新航线)是指《2024版实施细则》有效期(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内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通自开航之日起前3年内该公司未运营过的国内和以深圳机场为出境地的国际及台湾地区货运航线,或虽运营过但该航线已停航半年(含)以上,且过往每个运营年度出港航班班次均不足50班。释义:货运新航线是航空公司的新航线,若已有航空公司运营某货运新航线,另一航空公司开通相同的货运新航线,在满足定义情况下,也可算作货运新航线;货运新航线中的全货机新航线须是获得局方批复为“全货运”性质的航线;国际及台湾地区货运航线资助范围为以深圳机场为出境地,但始发地为深圳、技术经停(不上下货)国内其他机场的国际及台湾地区货运航线也默认以深圳机场为出境地,纳入国际及台湾地区货运航线资助范围。 第二,航空公司中包含外籍航空公司,外籍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外航。 第三,包机人及包机类航线定义。《2024版实施细则》、《2025版实施细则》“包机人”是指从航空公司租用配备机组的航空器,在机场开通客货运航线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机类航线是指航空公司与包机人签订了包机运输合同的航线。 第四,第(1)条资助条件部分内容释义。“航空公司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的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是指在全货机新航线每个运营年度内,该航空公司在深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其中在第一个运营年度内,按全货机新航线开通月份算起,至其持续运营至第12个月的一年时间内,航空公司在深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在第二个运营年度内,按全货机新航线开通第13个月份算起,至其持续运营至第24个月的一年时间内,航空公司在深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在第三个运营年度内,按全货机新航线开通第25个月份算起,至其持续运营至第36个月的一年时间内,航空公司在深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例如某航空公司于2022年3月27日开通一条洲际全货机新航线,则在其第一个运营年度内,该航空公司2022年3月-2023年2月期间在深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2021年3月-2022年2月期间的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在其第二个、第三个运营年度内,同比算法按上述类推方法执行。 第五,第(3)条资助条件释义。“在申请资助的运营年度之后到资助申请受理截止日期间,该航线持续营运未停航”是指全货机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后,仍需至少持续运营至资助申请受理截止日的时间点。 第六,关于部分表述的释义。《2024版实施细则》明确持续运营满一年是指连续12个月内每个月都至少有一班航班往返深圳机场,《2024版实施细则》明确运营年度是指客货运航线自开航或加密之日当月起算每持续运营12个月为一个运营年度,例如客货运航线自2022年9月27日开航或加密,则2022年9月-2023年8月期间持续运营则为一个运营年度。 (二)全货机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2025版实施细则》资助项目)。 1.全货机新航线资助。 全货机新航线资助对象为开通全货机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的航空公司或包机人。 首先航空公司在《2025版实施细则》资助期(2025年1月1日-2026年4月30日)内在深圳机场开通全货机新航线符合《2025版实施细则》全货机新航线定义,接着申请全货机新航线资助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资助的运营年度内,出港航班班次不少于80班,且航空公司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的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 (2)申请资助的运营年度内,国际及台湾地区航线出港平均载运率达到50%。 (3)在申请资助的运营年度之后到资助申请受理截止日期间,该航线持续运营未停航。 相关定义及部分资助条件释义如下: 第一,《2025版实施细则》资助期。结合《2024版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版实施细则》第七条对全货机新航线和加密航线均定义在2025年1月1日-2026年4月30日期间的实际,《2025版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明确“资助项目考核期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即对航线资助起算时间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结束,共16个月。 第二,全货机新航线定义及释义。定义:全货机新航线是指在2025年1月1日-2026年4月30日期间,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通自开航之日起前3年内,该公司未运营过的以深圳机场为出境地的国际及台湾地区全货机航线,或虽运营过但该航线已停航且停航之日距本次开航之日达半年(含)以上,同时前3年内按每12个月计算的出港航班班次均不足50班。释义:①全货机新航线是指在2025年1月1日-2026年4月30日期间开通的新航线,全货机新航线是航空公司的新航线,若已有航空公司运营某全货机新航线,另一航空公司开通相同的全货机新航线,在满足《2025版实施细则》第七条定义情况下,也可算作全货机新航线;②全货机新航线须是获得民航主管部门批复为“全货运”性质的航线;③《2025版实施细则》全货机新航线资助仅限于国际及台湾地区全货机航线;④《2025版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了国际及台湾地区全货机航线资助范围为以深圳机场为出境地的国际及台湾地区全货机航线,但始发地为深圳、技术经停(不上下货)国内其他机场的国际全货机航线也默认以深圳机场为出境地,纳入国际及台湾地区全货机航线资助范围。 第三,包机人及包机类航线定义。《2024版实施细则》、《2025版实施细则》“包机人”是指从航空公司租用配备机组的航空器,在机场开通客货运航线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机类航线是指航空公司与包机人签订了包机运输合同的航线。 第四,第(1)条资助条件部分内容释义。“航空公司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的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是指在全货机新航线每个运营年度内,该航空公司在深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其中在第一个运营年度内,按全货机新航线开通月份算起,至其持续运营至第12个月的一年时间内,航空公司在深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在第二个运营年度内,按全货机新航线开通第13个月份算起,至其持续运营至第24个月的一年时间内,航空公司在深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同期。例如某航空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开通一条洲际全货机新航线,则在其第一个运营年度内,该航空公司2025年3月-2026年2月期间在深所有全货机航线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不低于2024年3月-2025年2月期间的航班班次总量或货邮运输总量,在其第二个运营年度内,同比算法按上述类推方法执行。 第五,第(3)条资助条件释义。“在申请资助的运营年度之后到资助申请受理截止日期间,该航线持续运营未停航”是指全货机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后,仍需至少持续运营至资助申请受理截止日的时间点。 第六,关于部分表述的释义。《2025版实施细则》明确持续运营是指每个月都至少有一班航班往返深圳机场,明确持续运营满一年是指连续12个月内每个月都至少有一班航班往返深圳机场,明确运营年度是指货运航线自开航或加密之日当月起算每持续运营12个月为一个运营年度,例如货运航线自2025年3月27日开航或加密,则2025年3月-2026年2月期间持续运营则为一个运营年度。 第七,包机人申请资助情形。包机人可在承运的航空公司放弃申请的情况下,申报领取包机类航线资助。同一航空公司的同一条航线只能由一个包机人申请资助。包机人不可重复申请其承包的不同航空公司运营的同一条航线资助。包机人提出资助申请时,须提交承诺函,承诺资助资金不存在重复申请情况;否则一经查实,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主动退回重复申请的资助资金。
支持力度
(一)全货机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资助标准(《2024版实施细则》延续至2025年的资助标准)。 1.全货机新航线资助标准。 (1)洲际(不含技术经停的第一目的地为亚洲外)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 资助最长为三年。第一年给予出港航班25万元/班,同时给予出港货量1000元/吨的资助。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第一年资助标准的80%、60%执行。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5500万元。 (2)亚洲(不含阿拉伯半岛地区)及台湾地区航线 资助一年。给予出港航班12万元/班,同时给予出港货量500元/吨的资助。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2300万元。 (3)国内航线 资助一年。给予出港航班5万元/班的资助。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1040万元。 关于全货机新航线资助标准的相关说明如下: 一是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均设有资助上限,其中洲际(不含技术经停的第一目的地为亚洲外)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资助最长为三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第一年资助标准的80%、60%执行,而资助上限与第一年一致。 二是上述“洲际(不含技术经停的第一目的地为亚洲外)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是指除了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洲际航线第一目的地须为亚洲外。其中含一种特殊情况,即航班从深圳机场出境后,先降落于亚洲内某机场进行技术经停但不上下货,再飞往亚洲外的最终目的地进行上下货,该航班所执飞航线也是洲际航线。 三是对于开通经市政府批准联接全球主要创新城市、新兴市场城市的国际全货机新航线,其资助标准根据实际调研另行测算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全货机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2025版实施细则》资助标准)。 1.全货机新航线资助标准。 (1)洲际(含在亚洲内技术经停的航线)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 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16个月。第一年给予出港航班25万元/班的资助,同时给予出港货量1000元/吨的资助。第二年按第一年资助标准的80%执行。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5500万元。 (2)亚洲(不含阿拉伯半岛地区)及台湾地区航线。 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给予出港航班8万元/班的资助,同时给予出港货量500元/吨的资助。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的资助上限为1600万元。 关于全货机新航线资助标准的相关说明如下: 一是每家航空公司每年每条航线均设有资助上限,其中洲际(含在亚洲内技术经停的航线)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资助最长为16个月,第二年按第一年资助标准的80%执行,而资助上限与第一年一致。 二是上述“洲际(含在亚洲内技术经停的航线)及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是指除了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洲际航线第一目的地须为亚洲外,其中含一种特殊情况,即航班从深圳机场起飞后,先降落于亚洲内某机场进行技术经停但不上下货,再飞往亚洲外的最终目的地进行上下货,该航班所执飞航线也是洲际航线。
申请材料
(一)全货机新航线资助申报材料要求。 1.航空公司申请全货机新航线资助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资助资金申请书; (2)资助资金申请表(外航需在申请表中填写其境内银行开户账号信息); (3)民航局航线批复文件复印件,全货机新航线须是获得局方批复为“全货运”性质的航线;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外航需提交经公证的外航所在国的工商注册证件的翻译件); (5)航线承运数据明细表; (6)持续运营满一年中每个月1班,共12个出港航班承运数据的原始数据材料。 2.包机人申请全货机新航线资助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资助资金申请书; (2)资助资金申请表(国外包机人需在申请表中填写其境内银行开户账号信息); (3)民航局航线批复文件复印件,全货机新航线须是获得局方批复为“全货运”性质的航线;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国外包机人需提交经公证的国外包机人所在国的工商注册证件的翻译件); (5)航空公司与包机人签订的包机运输合同复印件并加盖航空公司公章(若是外文版合同,需同时出具经第三方翻译的中文版合同并加盖航空公司公章); (6)承诺函; (7)航线承运数据明细表; (8)持续运营满一年中每个月1班,共12个出港航班承运数据的原始数据材料。
项目来源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26年深圳市民航业领域资助申报工作的通告 https://jtys.sz.gov.cn/zwgk/jtzx/tzgg/content/post_12615098.html
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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