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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应用

股东婚变,竟导致公司面临生存危机?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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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婚变,竟导致公司面临生存危机?  
中科法匠-菁年律师学院
作者:罗莉律师 

         资大师巴菲特曾说过, “在选择伴侣这件事上,如果你错了,将让你损失很多,而且,损失的不仅仅是金钱。”尽管现代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个体,但不得不承认,股权的变动往往会直接影响公司的发展路线,股东的更替则直接关系到大多数股东、公司本身和市场交易相对人的利益。而一旦在一家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又加入了婚姻关系,股东的婚姻变动影响的就不仅仅是一个私人家庭了。 

      这一类的案子在现在并不少见。2019年9月,国内A股上市公司沃尔核材董事周和平就离婚财产分割事宜,将所持有的当时价值9亿元左右的股权过户给前妻邱丽敏,也因此失去了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位置。而在更早之前,霸王集团联合创始人万玉华、陈启源夫妇的离婚纠纷,使得霸王股票曾一度一小时内暴跌33%,因此,离婚时股权的分割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那么,法律对于股东离婚纠纷中的股权分割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呢?分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夫妻仅有一方为公司股东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 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 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 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 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第二种情形是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的情况,即完全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夫妻两人或一人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诉讼中,如果双方能够对股权归属协商一致,则按双方约定处理;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则上双方均分。

          当然,以上为夫妻双方没有事先约定时的法律意见,如果双方能友好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允许夫妻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约定,实行夫妻财产分别所有、部分分别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制度。通过种种条款对股东婚姻中的股权权益进行详细区分和说明,看似不近人情,但却是对公司的负责。而从婚姻家庭的角度考虑,无论当初夫妻二人是相互扶持度过了多少风雨,当一段婚姻走到结尾时,能理性对待的人并不多,事先的规划好歹给双方留下了最后一份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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