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维权,你准备好了吗?
李淑蓉律师
随着国家对商业秘密的重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也在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及维权,但在维权过程中,无论是商业秘密的界定、证据的搜集还是庭审诉讼过程都有需要注意的事项,你准备好了吗?
秘密点的寻找和确定
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最为关键的一点,没有秘密性,商业秘密无从谈起。而司法实践中“秘密性”具体表现为“秘密点”的寻找与确定,权利人明确自身商业秘密的“秘密点”所在是胜诉的基本保证。权利人确定的“秘密点”必须是能够涵盖侵权人所使用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同时该秘密点在公开渠道无法获得。
在实务中经常发现权利人主张自身所有的信息均是秘密点的现象,但这样既不专业也达不到制止侵权的目的。可见,秘密点的寻找及成立与否往往是诉讼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诉讼成败的关键。目前,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和同一性认定,借助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鉴定意见已成为常态,因此,确定救济方式前,应多听取鉴定专家的意见。
证据搜集的及时性和合法性
商业秘密维权的痛点,常常在于维权人举证责任重、举证难度高,而举证难的症结则在于侵权行为极具隐蔽性,通常不容易被发现。现实务中存在权利人自行搜集、聘请专业调查机构搜集、公证处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以及采取行政举报和刑事报案的方式,借助国家公权力力量进行证据的搜集和固定。
但无论是哪一种取证方式,除了及时搜集以外,证据的形式、来源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官要对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核认定;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而企业自身并非刑事侦查主体,要注重取证行为的合法性。
商业秘密与员工经验技能的合理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中也提到,“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还认为,在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职工在职期间筹划设立与任职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新公司,为自己离职后的生涯作适当准备,并不当然具有不正当性。因此,对企业来说,如何去规避员工泄密风险,提前做好商密管理就十分必要了。
防止维权过程中的二次泄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要认定侵权,必须在诉讼中由侵权人对有关证据质证或者由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就势必造成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扩大,甚至造成泄密,因此,大部分权利人担心维权过程会导致商业秘密公开,而被迫选择放弃维权。
关于如何防止商业秘密在诉讼程序中二次泄密,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对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裁判文书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不进行证据交换,仅在开庭时出示或分阶段出示,或者仅仅向代理人出示,质证完成后将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收回;同时可要求法院责令庭审参加人包括鉴定机构及人员签署保密承诺书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和传播渠道,降低二次泄密的风险。
商业秘密保护系列法律服务
为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被侵犯,维护正常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商业秘密保护系列法律服务,从商业秘密自身界定、分类、分级,涉密处理,内部管控流程,信息网络安全,人员在职及离职后的管理,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综合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加强企业商业秘密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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