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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新闻报道名誉侵权以“严重失实”为成立要件之一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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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腾锋与南方日报社、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深府法制办)及一审被告广东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报集团)、郭彪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一审法院判决:南方日报社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汪腾锋的诉讼请求。汪腾锋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支持汪腾锋的全部诉讼请求。深府法制办辩称:深府法制办请求驳回对方的所有诉讼请求。南方日报社辩称:第一,如果是名誉权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侵权的两个司法解释。严重失实,是报道侵权成立的要件,而本案涉及的两篇报道,均没有严重失实的情况。第二,案涉的更正报道,是根据深府法制办的新闻通稿发布的,是国家机关依职权发布的新闻。最终,再审法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争议焦点

案涉《深圳市政府法制办新闻发言人回应“海上皇宫”报道:汪腾锋不是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报道是否侵害了汪腾锋的名誉权。

裁判要点

本案中,案涉报道《深圳市政府法制办新闻发言人回应“海上皇宫”报道:汪腾锋不是市政府法律顾问》分为前后两个组成部分,前半部分内容系深府法制办针对“12日报道”中关于汪腾锋的“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进行澄清性地回应,该报道的后半部分内容系汪腾锋针对“12日报道”中南方日报关于其身份信息表述错误的更正。虽然案涉报道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关注度,但该关注度本身并不等于汪腾锋的名誉受到损害。汪腾锋认为案涉报道侵害其名誉权,主张南方日报社与深府法制办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5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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