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是某房屋的产权人,2019年张X与杨X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租期三年,自2019年2月5日至2022年2月4日止,月租金8000元。2020年1月疫情发生,上海市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对房屋内人口进行摸排核查,发现该户居住7人之多!杨X此时回家过年并未居住其中。张X发现此情况后就向杨X表示要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杨X等人搬离房屋。
张X与杨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在租赁期内杨X本来有居住的权利,但该合同中并未约定杨X有转租权,因此,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杨X应当返还房屋,这是无可争议的。
法院审理过程中,杨X主张因为疫情原因,自己一直没有居住在讼争房屋内,所以主张自己不应当支付2020年2月至合同解除期间的房租。但法院根据居委会的核实情况,房屋内其他居住人员均于春节假期结束后合理期间返回系争房屋,杨X的意见不予采纳。
原告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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