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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平衡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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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平衡

作者:

中科法匠 · 菁年律师学院

李淑蓉律师

转载请联系我们,公众号:zhongkewei5z,侵权必究。

在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分离,为了保护股东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予以了充分的保护,而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势必会涉及到公司的商业秘密。

在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股东知情权诉讼中,作为原告的小股东曾担任公司董事、高管及某研发项目的负责人,在离职后以其妻子的名义设立了与原单位同行业的公司,生产同样的产品,与原单位形成了实质性的同业竞争,该股东以诉讼方式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从股东角度说,面临信任和投资风险,股东必须清楚公司管理层是否忠实勤勉。从公司的角度来说,防止公司商业秘密泄露,避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平衡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也势在必行。


股东知情权的理论基础

股东知情权,顾名思义,是指股东了解和知悉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信息等公司情况的权利。知情权是股东行使一系列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股东的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利的合理行使是以比较充分的了解公司真实的财务信息为基础的,如果股东对公司的管理信息和经营信息知之甚少,根本无法形成正确的判断,其行使权利就会盲目。而且,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有利监督大股东与管理层的经营行为,也有利于公司更稳健的运营。


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分别就股东知情权进行了规定。

针对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针对股份公司,《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东知情权的限制

任何权利都存在两面性,不排除股东会利用知情权来谋取股东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首先,如果对股东的知情权范围、时间和行使方式以及主观目的等不加以限制,股东就有可能时不时查询公司的任何资料,甚至在和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通过反复的查询等方式干扰公司的正常运行。

其次,股东有可能知晓董事会关于某一项投标的讨论记录,或者公司的经营策略,或者其他具有重要价值的商业秘密。这就给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造成很大威胁,而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会想办法获取对方商业秘密,比如通过第三人成为公司股东等等。

因此既要充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又要防止股东知情权的滥用,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也从主观目的、客观资格、行使方式、行使范围等方面进行了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滥用股东知情权的法律后果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请求股东赔偿相关损失;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也可以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


律师建议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权利,不允许实质性剥夺,商业秘密也成为企业竞争的利器,极大程度的影响企业经营现状,因此,无论是中小股东还是企业都需要清楚法律法规规定,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合理合法行使权利。


合作律师介绍


李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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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股权类事务,企业日常法律风险防范,民商事仲裁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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