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用工常见三大法律风险
作者:
中科法匠 · 菁年律师学院
罗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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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执法部门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尤其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企业在劳动用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日益凸显。
在诸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中,本文梳理以下常见的三大法律风险,供企业参考。
在初创型企业或者中小企业中,由于处在创业初期,各个部门及分工尚未明确,因此很多中小企业存在不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情形,很多企业家亦觉得无关紧要,但是这种情形导致的企业的损失相对比较高。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需要承担自入职一个月以后未满一年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同时,即使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也应及时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要承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责任,也即最多需要额外支付11个月的工资。
笔者就曾代理过因未签劳动合同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案件,一旦形成群体性案件,对企业来说可能是致命的。因此,建议企业用工,合同先行。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中的重要依据,很多时候规章制度制定的是否完善,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因此企业的规章制度很重要。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遵循民主程序,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忽略这一点,规章制度将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企业还会面临职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经济补偿的风险。
因此,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首先要程序上无瑕疵,同时规章制度的制定要注意尽量量化,可操作性强,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要具体明确。
中小企业在创立初期,考虑到企业用工成本,存在不给员工交社保,或者只给部分骨干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形。
企业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发生工伤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需要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等巨额费用,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而且未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还存在一个法律风险就是员工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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