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时间:5月27日-6月14日
资助金额:最高5000万
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或《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深府〔2012〕104号)规定条件,并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总部企业。
(一)总部企业资格复查
1.申报范围:
所有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总部企业,应按规定申报总部企业资格复查。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复查的总部企业,将根据其申报总部企业核定时填报的企业信息(含下属公司)有关情况进行复查。
(注:在2019年核定通过,并且以2018年度数据申请核定的总部企业,不需进行总部企业资格复查,具体以复查申报系统页面的提示为准)
2.复查标准:
(二)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1.申报要求:
(1)申报条件:经市政府审定,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并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新引进总部企业。
(2)申报要求: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实现其承诺经济贡献年度的第二年,可以申请落户奖励。
2.奖励标准:
给予总部企业落户奖励1000万元。
(三)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1.申报条件: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或市政府核定后,连续3年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
2.奖励标准:
奖励额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前两年度最高值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例如,总部企业在2015-2017年形成本市地方财力分别为5000万、4000万、6000万,则企业的贡献奖额度为(6000-5000)×30%=300(万元)。
计算公示:
奖励额=(上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 - 前两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的最高值)×30%
(四)总部企业租房补助
1.申报条件: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
2.补助标准:
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最多不超过5年。
(五)总部企业购房补助
1.申报条件: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
2.补助标准:
按购买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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