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时间:5月29日-6月28日
申报项目: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二)高成长性企业奖励
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 在龙华区未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30万元奖励,已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四)已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未获得过龙华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截至企业申报时,认定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一次性给予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连续3年给予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0%、每年不超过300万元扶持;
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分别不超过1500万元、1000万元、400万元、400万元的扶持。
申请高成长性企业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四)申请人属于下列四类企业之一:
1.独角兽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公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为准);
2.申报之日前2年内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的单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估值在10亿元以上、成立时间不超过8年的企业;
3.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公布的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榜单为准);
4.德勤亚太区高科技高成长500强企业(以德勤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公布的亚太区高科技高成长500强企业榜单为准)。
(五)申请研发费用扶持,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2.申请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优惠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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