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不要怕,律师助力“反”获赔
作者:中科法匠 · 菁年律师学院
郑雅心律师
案情简介
广东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深圳市某公司,要求深圳市某公司返还货款140万元及利息,因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签署了多份合同,但未书面约定履行何份合同,广东某公司起诉时选择了对其最为有利的合同,深圳市某公司完全陷入被动局面,遂全权委托菁年律师学院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处理相关案件。
菁年律师学院律师在分析对方的诉求、证据,了解基本事实情况后,对整个案件进行了梳理,并立即指导客户收集了相关证据,制定最优的诉讼方案——向法院申请反诉,要求对方向委托人返还款项10万元。
法院在受理了我方反诉申请后,将本诉与反诉合并进行了开庭审理,我方律师从对方的付款时间、我方的退款时间、双方签订不同内容不同的合同、对退款达成的合意等多方面反驳原告全部主张。并通过将我方提交的证据全面分析,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明确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内容,帮助客户获得超过其预期的“双重”胜诉判决,法院最终不仅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而且判令由对方向我方返还款项10万元。
法律分析
首先,本案的难点之一便是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对同一个交易签署了多份合同,且合同内容各不相同,虽然双方对于实际履行的合同是哪一份有口头约定,但是并没有书面确认,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遂在本案中对方起诉且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我方再去推翻该份对对方有利的合同便需要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既要证明对方主张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或者已经被解除,又要证明我方主张的合同才是双方本案实际履行的合同。
其次,反诉的提出也尤为关键,而且反诉与应诉答辩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一般来说,反诉请求的目的是为吞并、抵销或排除本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比如甲起诉乙违约,要求乙赔偿其损失,乙认为甲违约在先,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请求,要求甲赔偿乙的损失,这种反请求就是“反诉”,而一般而言在没有提起反诉的情况下,被告只能做答辩,而不能在本诉中提出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提起反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反诉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发生反诉的关系;二是反诉诉请应与本诉的诉请具有牵连性。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三是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可能是起诉而不是反诉;四是反诉必须在法院受理本诉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诉。本案之所以不仅无需向对方退款,相反对方还需要向我方退款,便是因为我方不仅对本诉应诉胜诉,提起的反诉也获得了胜诉。
律师提示
第一,面对被起诉或者仲裁时,不能自乱阵脚,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或者减少损失。术业有专攻,有些看似一团乱麻的事件,在经过专业律师梳理后,也能拨云见日,因为法律事实和一般人认知的事实还是存在区别。在了解到被诉(仲裁)的原因、对方的诉求、收到对方提交的证据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进行全面的梳理、分析,在律师的指导下然后收集证据、应诉,这样在时间充裕的情况下,能更全面的梳理案件,多角度准备诉讼方案,利于找到最适合的应对方案。
第二,无论是主动启动一个诉讼或者仲裁还是被动去应对,都要根据实际的情况、现有的证据去选择合适的诉讼方案。每一个证据的运用、每一个法律依据的支撑,每一个诉讼请求的确定,都是诉讼方案中的重要环节,同时需要相互配合。确定诉讼方案,要立足于整个案件事实、证据的全面梳理之上,在大多数情况下,案件当事人更容易存在先入为主的情况,便不能理智、全面的分析案件情况,所以更需要专业律师来处理,才能更好地制定诉讼方案,达到预期效果甚至超过预期。
第三,签署合同后如果不再继续履行,要及时处理。实践中有很多人认为合同虽然签署了,但双方都没有履行,那么该份合同就不用再去处理,但是实际上这种想法和做法都是后患无穷的,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某份合同已经被解除或者被替代或者终止,那么很有可能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例如支付高额违约金、支付逾期利息等等,所以及时销毁各方的合同,或者以书面形式解除或者终止或者签订补充协议,都是减少风险的有效方式,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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