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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淑 律师
    您好!您作为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您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这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法律上被称为股权代持或隐名投资。一般实际出资人面临的风险如下:(1)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2)股东身份不被认可。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尴尬局面。 (3)名义股东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名义股东可能擅自进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这是实际出资人所面临的各项风险中最为严重的一种风险。另外,名义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 (4)由于名义股东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名义股东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 (5)名义股东去世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代持的股权的处置将成为一项难题。 (6)其他可能因公司经营管理的风险。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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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淑 律师
    您好!上述费用由公司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质上是对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督促企业及时履行所负责任。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主要的治疗费用都会发生在受伤首月,如果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将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该责任不会因企业办理了工伤保险而免除。只有企业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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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聂春梅 律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种诉讼被称为股东的直接诉讼。 《公司法》规定股东直接诉讼的情况包括: 1. 撤销决议之诉 《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 行使知情权之诉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之诉 《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会会议决议投反对票表示异议符合法定情形的,公司有义务依该股东的请求回购股份。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损害赔偿之诉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解散公司之诉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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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聂春梅 律师
    投资人向某公司注册后,并不代表自己就理所当然地具有了法律上所认可的股东身份,投资人作为发起人缴纳注册资本,必须要在投资协议中约定自己是公司股东,确定自己的名字需记录在股东名册上; 必须在注资后要求公司出具相关材料证明自己具有公司的股东身份并及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有效保障自己的权益。 作为投资人,您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是股东并有权行使股东权利,但法院会要求您举证自己是股东,包括实际出资证明,也有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如证据不足,法院不认可投资人具有股东身份而败诉。发起人缴纳了注册资本、投资人向公司注册,顶多算是借钱给人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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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 会计师
    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明确,自2019年7月24日起,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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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 会计师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发票丢失也不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所以也不能这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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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 会计师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由此可见,发票丢失并不符合作废条件,所以不可以直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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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 会计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1.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发票遗失、损毁需要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还应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2.丢失专票部分联次的分别处理方式 情形一:发票联和抵扣联均发生丢失。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情形二:仅丢失抵扣联。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情形三:仅丢失发票联。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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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 税务师
    自2019年4月1日起,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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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 税务师
    可以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错,或者年度内发生变更,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办理过扣缴申报,个人均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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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 税务师
    2018年的第164号文件。该文件的出台使得工薪阶层对年终奖的计税方式有了选择的机会。 其一,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年终奖仍然可以选择单独计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其二,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如综合所得不足以覆盖你的各项扣除总额(包括五险一金、6万免征额、专项附加扣除等等),即应纳税所得额是负数的情况下,那么年终奖无论发多少,一定是选择合并计税更省税。 应纳税所得额是正数的情况下,年终奖究竟选择哪种方案更省税呢?使用许多不同档次的月薪和年终奖组合测算,得出一个“规律“——那就是: 没!有!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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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 税务师
    (一)纳税人需要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未超过12万元 (二)纳税人年度综合所得虽然超过12万元,但年度汇算后补税金额未超过400元 (三)纳税人年度综合所得无论多少,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 (四)纳税人年度综合所得无论多少,已预缴税款大于应纳税额,需要退税,但纳税人放弃年度汇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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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麻凤娇 科技咨询师
    是的,要求两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都要达到3%以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研发投入/销售收入(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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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娟 科技咨询师
    企业在研发项目立项之前,应准确判断其拟立项的研发活动是否符合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要求,以免没立项、错立项和瞎立项。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具有3个特点:①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②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费用归集并加总计算的;③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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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 科技咨询师
    1:首先确认清楚自己所签约的甲方的主体性质,是产权方还是运营方? 2:关注国企产权的落地执行是否到位,若国企产权而私企运营的则减免落实需要另行确认; 3:撰写一份详实的减租申请。 中科为集团园区空间部关于减租申请撰写建议: 1:在申请时首先保持一个争取的态度,措辞要诚恳、真诚。 2:申请时数据要体现真实,如人员到岗人数比例,延期复工的具体时间等,各项损失数字明细方式体现出来,作为辅助数据,为业主提供清晰的参考。 3:申请要明确诉求,如租金,物业费或政策扶持等诉求清晰,并写明时间节点与金额数字 。 4:避免夸大,避免“破产、倒闭、撑不住了”等极端消极的词汇,表述真实的情况。 5:在申请中企业可以体现在抗击疫情中做了什么应对措施及贡献,让业主也感受到企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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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堂平 科技咨询师
    1、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2、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3、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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