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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形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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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形码作为商品的 “身份证”和“通行证”规范商品条码的应用管理才能有效发挥其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转型、质量提升中的重要作用。
出售价格:
¥1500起
销量 9
服务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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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介绍

1、单位和个人必须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

 2、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食品、玩具、日用化学品、农药、电线电缆、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医疗器械(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

 5、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对店内加工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6、销售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商品,经销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7、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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