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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佛山市
信息来源: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公告送达(北海市云强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 2026-06-02
阅读人次: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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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云强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佛交罚〔2026〕0199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3月23日,根据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和顺中队移交的线索,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一中门口对桂E35978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北海市云强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桂E35978大型普通客车有客运包车行驶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其具体行为是第一次被查处 ,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属于较轻情节。


  二、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较轻。


  三、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北海市云强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缴款书 44060526000000793522,账号详见上述缴款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五、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六、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缴款识别码:44060526000000793522.pdf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