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市垂直管理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顺德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工作部门反映(电话:22831371)。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5日
顺德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打造资本市场顺德板块,助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区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本措施所称上市后备企业是指在我区依法登记并经顺德区金融工作部门发文认定的拟上市企业。本措施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我区依法登记并已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 顺德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全面指导统筹我区上市后备企业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工作,包括全区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以及资本市场日常工作等。
第二章 上市后备企业培育
第四条 顺德区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分类认定机制。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上市后备企业(成熟期企业);二类上市后备企业(成长期企业)。
第五条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一)主体条件
在顺德区依法设立并进行税务登记,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经营条件
1.一类上市后备企业(成熟期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均不少于1000万元。
(2)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均不少于1亿元。
(3)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且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2.二类上市后备企业(成长期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满足中国证监会《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24〕6号)中企业申报指标之一,或虽未达前述指标,但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第二点中情形之一的,可暂不考虑财务指标。
(2)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企业,可降低财务指标至一类上市后备企业的40%。
(3)接受上市公司产业投资、中基协备案专业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可降低财务指标至一类上市后备企业的50%。
(三)上市计划
企业已通过有关上市的决议或制定上市的具体计划。一类上市后备企业需与具有保荐资质的券商签订上市辅导协议。
(四)区金融工作部门依法依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程序
(一)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工作由区金融工作部门和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推荐相结合。企业可直接向区金融工作部门申报;也可向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办公室申报,经济发展办公室受理并出具推荐意见后,确定拟推荐名单报区金融工作部门,最终均由区金融工作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
(二)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境外上市备案或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报境内上市辅导的拟上市企业,由区金融工作部门进行确认并公示认定为一类上市后备企业。
第七条 上市后备企业义务
(一)上市后备企业应在以下情况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告:
1.重大经营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变更、业绩大幅下滑、停止经营等)。
2.上市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机构进场、新签协议、股份制改造、辅导备案、券商内核、辅导验收、首发申报、材料受理、预审、初审、上会、上市等)。
(二)上市后备企业应及时配合区金融工作部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资料、更新数据、企业走访等)。
第八条 上市后备企业管理
区金融工作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对上市后备企业予以相应调整:
1.二类上市后备企业(成长期企业)满足一类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条件的,由企业向区金融工作部门申请并补充相关资料,可认定为一类上市后备企业(成熟期企业)。
2.一类上市后备企业(成熟期企业)不满足对应经营指标,但仍符合二类上市后备企业条件的,经认定后,调整为二类上市后备企业(成长期企业)。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动移出上市后备企业名单:
1.已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2.注册地迁出顺德区或已停止经营活动的企业。
3.连续三年不满足一类及二类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
(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市后备企业认定:
1.通过弄虚作假行为取得上市后备企业资格的企业。
2.最近一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环保责任事故的企业。
3.主动放弃上市计划或三年内上市工作无实质性进展(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机构进场、新签协议、股份制改造、辅导备案、券商内核、辅导验收、首发申报、材料受理、预审、初审、上会、上市等)的企业。因政策或市场不可抗力导致延迟的,经申请可延长考察期,每家企业最多可申请两次,每次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不履行上市后备企业义务,存在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的企业。
5.区金融工作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其他不适合作为上市后备企业的情形。
对因弄虚作假被取消上市后备企业资格的企业,区金融工作部门同时通报各有关部门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 资本市场工作支持措施
第九条 加强资本市场工作专业支持
区金融工作部门设立企业上市服务专家委员会、投资和并购重组委员会以及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委员会,为全区资本市场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
第十条 实施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体系
(一)落实领导挂点服务。上市后备企业由区领导、企业上市工作部门领导挂点服务,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和困难。
(二)加强发展要素保障。上市后备企业纳入顺德区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体系投资标的库,支持我区产业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纳入顺德区资本市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思享会、并购和投融资路演、资本市场特训营等)推荐对象;支持与上市公司结对共建;依法依规支持募投项目立项、用地、环评等服务。
(三)优化合规证明办理。经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只需依规提交一次申请,即可通过部门联动,同步办理《信用报告》未涵盖的合规证明,包括部门意见、审核反馈及处罚记录查询等,无需分头多次申请、重复提交材料;区属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上市后备企业所受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协调解决“红帽子”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企业在转制中的产权确认、土地房产、资产转让、税费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支持上市后备企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上市事项访谈。
(四)强化专业咨询辅导。上市后备企业可享受顺德区资本市场工作各个专业委员会咨询服务,包括上市前期规划、专项业务培训、交易所走访服务等。上市后备企业可预约税务部门进行涉税政策解读和指引,包括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重组改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购重组涉税指导等。
第十一条 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一)推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引导企业到合适的板块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支持企业境内外双重上市。培育优质国有企业上市,用好国有上市公司平台,优化上市公司国有资本布局。
(二)提高上市公司荣誉感。加大对上市公司的宣传力度,对首发上市企业,优先支持其在全区公益活动及公共设施等方面冠名。
(三)实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提升计划。
1.依法依规应对上市公司不良、虚假信息等舆情,及时澄清、处置,维护上市公司声誉。
2.支持上市公司重要产品发布、重大科研成果出台、重点利好发展事项宣传,展现顺德上市公司形象。
3.举办走进顺德上市公司系列活动,组织区内外公募基金等投资机构调研,挖掘顺德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4.支持上市公司战略性引入国有资本,推动上市公司提高管理效能,发挥上市公司产业引领作用。
5.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鼓励区内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聚焦新质生产力强链补链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开展并购重组。发挥顺德区并购联盟作用,深化并购重组标的项目的储备、整合和对接服务,定期组织交流对接活动,为意向交易方搭建平台。丰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融资渠道,支持国资基金参与设立上市公司并购基金。
6.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向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提供贷款进行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鼓励上市公司运用增持、回购和分红等资本市场工具提升价值实现。
7.支持上市公司出海,鼓励上市公司以“一带一路”等为重点开展全球化布局,加大政策入企、机构对接、人才引进、跨境金融、风险防范、法律支撑等服务。
8.支持上市公司发债,鼓励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多种类型债券,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推动形成各部门深度参与、通力合作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机制,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对企业在上市、并购、出海、发债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联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加快解决,及时共享企业的问题解决进展及企业诉求。
第十三条 优化投资机制
推动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发展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基金等加大对企业资本市场业务的投资布局力度,撬动本土雄厚的民营产业资本参与投资,壮大长期投资力量,为企业资本市场发展提供全生命周期投融资服务。
第十四条 创新资本市场活动机制
积极探索社会化参与路径,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开展公益合作等方式筹集资金,以项目运营模式开展活动。依托佛山先进制造业金融集聚区,提升市企业上市加速器(市路演中心)服务层级,定期组织资本市场专题培训、交流活动,推动IPO路演、投融资项目路演以及交流常态化,着重嵌入上市宣讲、并购重组、企业出海、债券融资板块,帮助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提升资本市场运作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5年12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政策不符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