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渔业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海洋发展局
2025年6月16日
深圳市渔业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渔业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规范补贴资金的使用,促进深圳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依照《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渔业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绩效评价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海洋发展部门是深圳市渔业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渔业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保费补贴资金、配套工作经费预算编制和执行;负责制定保费补贴资金申报指南等。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各派出机构是深圳市渔业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区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保费补贴资金申请以及开展区级审查等。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遵循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据实支出以及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内容
第五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承保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公布的深圳市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名录内;
(二)满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有关资质要求。
第六条 承保机构在以下范围内承保的深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纳入补贴范围:
(一)深圳市所有区域;
(二)广东省内深圳市外的深圳市菜篮子种养基地,可以根据年度农业保险深度目标等阶段性纳入实施范围;
(三)深圳市地方特色及其他涉农险种涉及的区域。
第七条 补贴资金按险种进行补贴:
(一)水产养殖险(含淡水、咸淡水)、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险(上述险种的补贴比例见附录);
(二)深圳市地方特色以及创新涉农险补贴比例按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第八条 承保机构在申请资金补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且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深圳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二)深圳市农业保险补贴险种承保情况确认表;
(三)深圳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四)全部保单副本、批单副本,能反映标的位置以及数量的验标照片,自缴保费的支付凭证;
(五)水域滩涂养殖证;
(六)权属材料及承保区域位置示意图。
第九条 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级主管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申报指南。
(二)承保机构根据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等要求,向区级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区级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而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全,可以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承保机构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区级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区级审查(含材料审查、现场核查等)并且出具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以及承保机构申请材料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收到区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开展市级审查,市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用项目审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核实,并且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等工作。
(四)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妥善处理后,市级主管部门将补贴资金按程序拨付至承保机构。
第十条 承保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补贴资金:
(一)不符合本办法、《实施方案》等要求的;
(二)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或者多头申请财政性资金补贴的;
(三)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截至申报之日前3年内,存在骗取、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主管部门、区级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可能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予补贴情形时,可以暂停补贴程序,并且展开调查。对申报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市级主管部门、区级主管部门可以停止补贴程序;属于违法违规申请补贴资金的,不予补贴,已经补贴的,依法予以追回补贴资金以及利息,责令申报单位整改,并且通报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市级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等规定,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金补贴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资金补贴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工作质量、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责任等,抽查结果作为选择第三方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承保机构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要求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区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完成项目绩效自评、统计、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承保机构要加强对承保标的的核验,严防重复投保、虚假投保、虚假理赔等违法违规行为。承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或者协助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渔业领域,是指市海洋发展部门职责范围内涉及的渔业相关领域;
(二)补贴资金,是指承保机构在接受投保的水产养殖险(含淡水、咸淡水)、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险以及根据深圳市农业产业发展需要自行选择开办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以及创新涉农险种时,按规定事后给予承保机构补贴的资金;
(三)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十八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渔业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深圳市渔业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自2024年1月1日起保的渔业领域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申报深圳市渔业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可以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