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子项目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反映。
佛山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2月2日
佛山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子项目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大金融对中小微企业纾困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相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佛山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子项目(以下简称“保证保险子项目”)是在佛山市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融担基金”)项下设立的子项目,由融担基金、合作银行机构和合作保险公司等主体共同参与、共担风险,为佛山市内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融资支持。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合作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机构包括银行和保险公司。
合作银行是指为借款人提供贷款融资的银行机构(含经授权开办贷款业务的下属分支机构)。
合作保险公司是指为借款人提供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或由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投保人是指向合作保险公司投保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主(中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投保人原则上应与合作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属同一主体。
第五条 保证保险子项目由佛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市场化运作指引,经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备案后实施。业务申报及管理适时在融担基金信息化系统集中开展。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确定保证保险子项目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评价指标统一纳入融担基金整体考核体系,具体考核评价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总体业务方案
第六条 支持对象。
(一)保证保险子项目支持对象为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其中:
1.中小微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如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申请人为小微企业主的,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到65周岁之间(年龄按照保证保险保单起保日期为计算口径),具有佛山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明,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首贷户为保证保险子项目的重点支持对象,首贷户是指从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为自然人并申请认定为首贷户的,其经营性贷款对应的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为首贷户;借款人为自然人且自然人名下存在多个经营主体的,自然人可以不同经营主体名义多次申请认定为首贷户。上述标准以经营性贷款对应的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作为判定依据。
第七条 贷款额度、用途、利率、期限及还款方式。
(一)借款人为中小微企业的,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主的,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含用于归还生产经营类贷款,包括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借新还旧、归还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等),不得用于消费、购买有价证券、期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金融信贷政策禁止进入的领域和从事任何非法活动。
(二)合作银行收取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基础上加150个基点的水平,合作银行不得违规收取除利息以外的其他费用。贷款利率超出上述水平的,不纳入保证保险子项目扶持范围。人民银行佛山市分行为合作银行提供货币政策工具资金支持,鼓励合作银行运用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为借款人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三)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发放日期须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具体还款方式由合作银行与借款人商定。
(四)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申请纳入融担基金项下不同的子项目。
第八条 保证保险。
投保保证保险是借款人获取贷款的前置条件,保证保险有效期限覆盖贷款期限。年化保证保险费率最高不超过2%。除保险费外,合作保险公司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借款人有条件且自愿提供抵押或担保的,合作保险公司应适当下调保险费率。
第九条 贷款发放。
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分别进行独立资信调查和审批,合作银行根据合作保险公司签发的保证保险保单发放贷款。
第十条 保费补贴。
鼓励有条件的区对保证保险子项目下环西江—北江区镇村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内业务给予保费补贴。
先行区是指丹灶、西樵、九江、龙江、白坭、西南、狮山、南庄、乐从、勒流、杏坛、荷城12个镇街。
第十一条 风险分担规则。
当发生风险时,当年度的保证保险合同(保单)在当年度保证保险子项目及合作保险公司赔付上限的范围内赔付。各方风险分担如下:
(一)对于重点支持对象贷款,合作银行承担不低于20%的未清偿的贷款本金以及全部的利息、罚息损失。合作保险公司代偿金额最高为未清偿的贷款本金的80%。合作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代偿后可向基金管理人申请代偿的补偿,保证保险子项目承担未清偿的贷款本金的35%。每一自然年度内,当单一合作保险公司对重点支持对象的贷款业务代偿率超过4%或保证保险子项目补偿总额超过1500万元时,保证保险子项目对超过部分不再承担补偿责任。代偿率按保单生效日归属,由基金管理人和合作保险公司在补偿时审核计算,对应某自然年度内的计算公式如下:代偿率=重点支持对象代偿项目对应的未清偿贷款本金总额/重点支持对象保单对应的放款总额。
(二)对非重点支持对象的贷款,合作银行承担不低于20%的未清偿的贷款本金以及全部的利息、罚息损失。合作保险公司承担最高80%的未清偿的贷款本金代偿,每个自然年度代偿总额不超过该自然年度实收保证保险保费总额的180%,超过部分由合作银行委托合作保险公司申请保证保险子项目补偿。每一自然年度内,当单一合作保险公司对非重点支持对象的贷款业务代偿率超过5%或保证保险子项目补偿总额超过1500万元时,保证保险子项目对超过部分不再承担补偿责任。代偿率按保单生效日归属,对应某自然年度内的计算公式为:代偿率=非重点支持对象代偿项目对应的未清偿贷款本金总额/非重点支持对象对应的放款总额。对应的未清偿本金总额包含合作保险公司代偿部分及保证保险子项目补偿部分。
自然年度代偿总额,是指合作保险公司对某一自然年度(以保单生效日为准)内非重点支持对象的贷款业务项下所发生的全部代偿金额。
自然年度实收保证保险保费,是指在某一自然年度内(以保单生效日为准)非重点支持对象的贷款业务项下,合作保险公司根据该年度保单所实际收取的保证保险保费。
第十二条 贷款追偿。
合作银行负责按有关贷款协议追偿贷款,合作保险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协助追偿。追偿所得抵冲追偿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后,保证保险子项目、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按未清偿的贷款本金承担比例受偿。
合作银行实施以下措施,应视为向借款人追偿:
(一)自贷款逾期、欠息或宣布提前解除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贷款提前到期催收通知书》,并抄送合作保险公司。
(二)借款人申请破产,合作银行在知悉后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合作机构的选定。
保证保险子项目合作机构参照融担基金对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融担基金对合作机构的管理框架下另行制定具体合作指南,并对合作保险公司进行遴选。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 各方职责与分工如下:
(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保证保险子项目业务全面工作,指导、协调合作机构开展保证保险子项目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
(二)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融担基金整体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共同推进保证保险子项目的实施及业务开展工作。
(三)合作银行负责开展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严格控制贷款风险,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每月配合合作保险公司将业务相关资料报送基金管理人;当贷款风险出现时,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及合作保险公司通报,负责追索欠款,按约定承担部分未清偿的贷款本金以及全部的利息、罚息损失等。合作银行对先行区内经营主体的业务开展情况纳入财政资金存放金融工作奖励的评选要素。
(四)合作保险公司负责开展保证保险业务;出具独立的业务统计表,准确、清晰反映保费收入、赔付支出、费用支出及损益情况等承保理赔数据;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基金管理人报送上月相关业务数据;协助合作银行追偿贷款,并按约定承担部分未清偿的贷款本金。
当合作保险公司组建共保体时,由主承保保险公司负责开展保证保险业务及履行相关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保险子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设立专户专账核算、业务数据统计、风险补偿拨付等;每月督促合作机构按时提交业务数据及相关资料;每月向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报送项目业务情况;每月2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各参与方公布保证保险子项目补偿情况;发生风险补偿时,按约定向合作机构安排拨付补偿资金。
第四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五条 申请贷款(投保保证保险)的借款人须向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分别提交其所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同意贷款的,应在审批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意向函》提交合作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应在审批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同意承保确认函》提交合作银行。任何一方不同意,则停止审批。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在收到《同意承保确认函》后,可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如有)、借据复印件或放款计划书提交给合作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正式保单。
第十八条 合作保险公司应在签发保险单后将保单和投保资料提交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在收到保单和投保资料后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如合作银行发现收到的材料与借款人提交的材料有重大不符的,应及时通知合作保险公司,双方视情况协商确定是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章 风险处置及理赔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发现贷款逾期、欠息的情形时,应向借款人追索,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合作保险公司,并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出现贷款逾期、欠息的借款人逾期情况通知合作保险公司。一旦借款人欠息连续达90天以上或贷款到期后(含分期付款)90天内未偿还本金,合作银行追偿未果的,可向承保的合作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承保的合作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且理赔资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
第二十条 针对重点支持对象的风险分担,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合作保险公司的申请补偿材料且材料齐全的,经审核后在补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补偿;针对非重点支持对象的风险分担,各合作保险公司于次年起对上年度的实收保证保险保费及赔付金额进行汇算清收,并报基金管理人审核确认,在年度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属当年度发放贷款所发生的逾期贷款进行赔付。通过保证保险子项目补偿,视为取得该银行对受偿部分的权益转让,成为保单约定受益人。
基金管理人和合作保险公司应对上述两种业务分类分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当合作保险公司年度累计赔付总额达到年度最高赔偿限额后,合作保险公司须书面通知各合作银行。保证保险子项目按照收到合作保险公司正式申请资料的先后顺序进行代偿补偿。
第二十二条 针对重点支持对象的风险分担,当合作保险公司对风险项目贷款进行代偿后,合作保险公司可向基金管理人提出补偿申请;针对非重点支持对象的风险分担,当自然年度代偿总额超过合作保险公司该自然年度实收保证保险保费总额180%时,由合作银行委托合作保险公司向基金管理人提出补偿申请。具体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应写明申请补偿的基本情况说明、金额、受偿单位的开户行、账号等内容。
(二)申请资金补偿的贷款损失明细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证书(如有抵押的需提供)、保险单、发放贷款的有关记录或凭证、借款人还款的有关记录或凭证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审核。
(三)按照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共同核对已赔付部分的台账,并填制相关表格,经双方核实盖章后,提交基金管理人作为风险补偿金的凭证。
(四)贷款追偿的债权相关材料,以及贷款最终损失补偿审核汇总表及债权转移相关法律文书。
(五)基金管理人提出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在收到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及时将风险补偿资金划至合作机构指定账户;材料有误需补充提交材料或未通过审核的,及时反馈至合作机构。基金管理人完成风险补偿后应按要求向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及市财政局报备。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公布全市保证保险子项目项下贷款余额和贷款增长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银保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合作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保险公司及基金管理人,各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密切合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惩戒机制。合作银行应加强内部管理,因银行工作人员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而造成信贷风险的,按合作银行相关规定处理。合作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出现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本项业务发展受阻或合作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且情节严重的,可取消该合作保险公司开展本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借款人失信约束机制。合作各方要积极配合、共同协作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制约。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融担基金核销条件的项目,基金管理人按保证保险子项目已承担的相应损失数额,向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申请并获得审核通过后据实核销。
第二十九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可以随时检查保证保险子项目会计账簿及查阅相关凭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实施细则所称年度是指自然年度。本实施细则中的“不低于”“最高”“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事项参照融担基金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0月8日。《佛山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子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佛金融〔2023〕6号)同时废止,保单生效日在2026年2月9日(含)前的业务仍按原策执行。
